夫妻合併申報制是我國綜所稅制的特點,但合併申報適用累進稅率須繳較多稅款,長久以來被批評是處罰婚姻者,財政部官員卻以合併申報能增加稅收之理由,讓它屹立數十年。終於在101年1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第696號解釋,認定此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宣告違憲,並應於兩年內失效。
財政部本來應該在去年103年1月20日期滿前完成修法,卻遲至今(104)年1月在立法院剛結束的會期完成三讀,並追溯去年生效,今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婚姻懲罰制終於走入歷史。
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條文,為何不能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