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德國經驗「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 (上)

目前臺灣行政法院有超過一半的案件屬於稅務爭訟,而這當中人民僅有6.11%勝訴率,使得行政法院遭外界戲稱是敗訴法院。凡是只要是有關稅務訴訟的案件,行政法院絕大部份都判決人民敗訴,有學者質疑勝訴率極低的原因是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甚至直接抄襲國稅局答辯書,完全喪失公允判決與中立客觀的立場。

行政法院的法官均是一般普通法院法官轉任,其稅法相關訓練時間甚短,而且本身不具稅法專業背景,現行稅務專庭的運作只做分案,沒有稅務法官專業培訓的管道,稅務法官的選拔依舊走論資歷、期別的傳統升遷途徑,這樣有辦法鼓勵有志努力稅務裁判的法官與先進裁判的見解嗎?有沒有可能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隱憂呢?

稅務案件之事實背景很複雜,涉及財務會計與稅法,爭訟之稅額及裁罰金額常屬高額,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為了讓民眾有公平的訴訟空間,立法委員呂學樟於今(104)年4月22日舉辦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邀請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 Dr. h.c .Rudolf Mellinghoff提供寶貴意見。以下為臺灣值得借鏡德國經驗之內容:

貫徹財稅法院不會是各邦財稅機關延伸的另外一隻手

聯邦財稅法院沿襲自1918年的帝國財稅法院,正式成立則是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50年開始,德國財稅法院是五個聯邦最高法院之一,這五個聯邦最高法院包括聯邦一般法院、聯邦行政法院、聯邦社會法院、聯邦勞動法院及聯邦稅務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是德國稅務的最後一個法律審級,為了保障人民納稅權利、租稅法律安定性及租稅正義而存在,基於稅務案件具有很強、很廣泛的外溢效果,所以聯邦財稅法院的任何判決,對於德國社會跟經濟都有著廣泛且強大的影響效果。

德國財稅法院體系屬於二級體系,也就是一審的地方財稅法院和聯邦財稅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是做稅務訴訟案件的法律審,地方財稅法院則是進行所謂的事實審。地方財稅法院相當於各邦最高審級,法官的身分相當於各邦的最高公務員,而聯邦財稅法院的審理是有5位法官,其中3位專業法官,2位是由一般人組成的陪審法官,這樣的設計是要確保稅務的判決並不是由專業法官個人單獨決定,還廣納一般人的意見。

在德國各邦總共有18個地方財稅法院,約600位專精於稅法的法官,財稅法院的判決,相對於其他法院的判決,其影響效果是遠超過其他法院。財稅法院影響效力之所以這麼強的原因,是因為財稅事件往往是屬於大量性的案件,相類似的情況非常、非常多,所以當一個法院判決之後,就會影響到其他相類似的案件,所以它的稅務判決的影響效果會強過其他法院的判決;如果聯邦財稅法院遇到了法律問題,而這個法律問題具有廣大的影響效果甚至是涉及違憲的情況時,那麼法官就會依照憲法規定停止訴訟,並且聲請釋憲。

在聯邦的全國來說,一年通常會有4萬7,000件稅務訴訟,而且每年會新收4萬5,000件,在這4萬7,000件處理案件中,大概會有5%也就是2,000件被聯邦財稅法院撤銷。在第二審的聯邦財稅法院,它是針對聯邦最高法院在稅務方面的上訴案件以及針對地方法院裁判的不服案件。在聯邦財稅法院有11個庭,每個庭是由5位法官來做判決,包括4位法官和一位庭長。聯邦財稅法院做成判決的時候,是由每一庭來決定,每一位法官都有一個票決權。聯邦財稅法院在判決時跟一審的邦財稅法院不一樣,就是一審有一般人所做的陪審法官,但是二審完全是由專業法官來做判決。

依照數字來看,現在有47位聯邦財稅法官在聯邦財稅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為了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他們會開聯席會議。在統一稅法見解的同時,也必須要做到以稅法的進步跟續造做為一個重要的課題。邦的財稅法院,職責是進行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護,而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邦的財稅法院與各邦的財稅機關是嚴格獨立跟分離的。

有句話說要貫徹一個原則,就是邦財稅法院不會是各邦財稅機關延伸的另外一隻手。聯邦財稅法院的職責是針對邦財稅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聯邦稅法的規定來進行審查,然後他是對決定許可的上訴案件以及未經許可的上訴案件來進行裁判的。聯邦財稅法院第一個職責是進行法律一致性的確保,同時也要確保法律一致性底下稅法可以不斷進步,但是在做這些決定時,也不能忽視個案上的爭議,所以常常在這些個案裡面會進行很困難的抉擇。

德國財稅法院法官的培訓與遴選過程

要擔任聯邦或是邦的財稅法官,必須要先具備一般法官的資格。首先,必須唸完法學院,而且至少要唸4年,然後實習至少2年。就一般所稱可以擔任法官的完全的法律人來看,實際上一般的法學教授也具備相同的法官資格。在每一邦當中,有關財稅法官的遴選過程並非完全一致。在各邦來說,原則上是由跟財稅有關係的各個部進行遴選的活動,不過巴伐利亞邦不一樣,該邦是由邦財政部進行遴選。

如果你要申請擔任財稅法官,首先必須在法官第二次的司法考試中取得非常前面的頂尖成績,而且一定必須具備的是足夠的稅法專業知識。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沒有財稅法律的專業知識,審查這些稅務案件根本很難抓到關鍵問題。以巴伐利亞邦來說,為了確保財稅法官的專業知識,所以都是由財稅機關裡面的人去遴選財稅法官。

在德國的財稅機關,高級官員完全具備法官資格,而且完全是法律人的身分,這樣的人才有辦法擔任財政部的高級官員。法官除了在遴選之後,在遴選之前也必須擁有稅法額外的訓練,很多財稅法官在擔任財稅法官之前,都在聯邦財稅法院裡面擔任法官助理至少4年的時間,有一些財稅法院的法官是來自於財稅機關。在一些邦的話,例如巴登符騰堡邦是從非常有經驗的稅務律師中來遴選,而且他們本身在稅務顧問的考試就獲取高分,並且額外擁有很長時間的稅務實務經驗,才被遴選為財稅法院的候補法官。即使擔任財稅法官之後,財稅法官也有義務不斷進行自我學習。法官必須很自覺的參加各個法官所組成的法官學院以及專業的財稅法學術會議,尤其是每兩年由聯邦財稅法院舉辦的德國財稅法官法學年會,在這個年會當中,所有法官會群聚一堂,互相交換最新財稅法的實體法跟程序法的議題。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法官的遴選過程,是由聯邦的司法部長組成一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後由聯邦的總統進行任命。這個法官的遴選會議,是由官方跟聯邦議會的議員各占一半。遴選委員之官方代表主要是各邦的司法部長,但是巴伐利亞邦是邦的財政部長。有關聯邦財稅法官的提名,是由邦的司法部長以及遴選委員會的成員來進行提議,通常在過去是由各邦的財稅法官接受遴選,現在已經慢慢擴大到各邦財稅機關的高官。除了各邦的財稅法官以及各邦財稅機關的高官之外,接受遴選的對象,現在慢慢擴及律師、會計師以及財稅法學者。(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