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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剛執業不到一個月的會計師,就被迫接了一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讓人唏噓不已!客戶被補稅670餘萬繳納一半稅額後,經過行政救濟階段全被駁回。理由是開立發票品項與進銷存無法核定
稅捐機關過度依賴形式文件,而忽略交易真實性。會計師跟法官說,發票規格是財政部訂的,無法在發票小小的區塊內記載。另用隨附之出貨單載明品項,是實務上常見的做法,同時提示上市公司發票,也是如此且發票格式不能全部登打。不能歸責於營業人,更何況該公司的鋼板,是將不同厚度的鋼板裁切後,依「重量」賣出,要求一律登打長寬高的規格,再去核對以重量計算的進銷存,當然是無法核對。

在台灣,「喊價」也是一種核課稅額的處分方式!事實上,稅捐單位這種喊價式的「私下協商、未提出證據就要求繳稅」的做法,完全展現國稅局證據不足,強行課稅的違法過程。因爲如果證據充分,必定可以要求納稅者全額繳足,哪有減稅的道理。身為公務員可以這樣任意減稅嗎?難道就不怕有圖利納稅者的罪嫌?可見協商繳稅的方式,明顯違法不合理,更令人民普遍不安,也違反了我國既有的法律與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值得立委們積極修法,箝制違法惡行氾濫傷害人民。

不管是國與國、人與人、人民與政府,大家都是為了自己私利行事,大家都本著良心對待,不就太平了嗎?政府好好對待人民,人民當然會繼續支持,何樂不為!為什麼要拿著公權力來欺侮人民呢?戒嚴時期留下的惡法應趕快修好,例如稅務的救濟制度根本無法救濟,還有像「納保法」立意很好,執行起來卻是荒腔走板,球員兼裁判不說,稅務行政法庭的許多法官不懂稅如何審案?所以政府應儘速修改惡法外,還要廢除法稅的獎金制度,台灣才夠格稱為是民主的國家。

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政府難道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的問題嗎?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在30年前因莫須有的指控和起訴,讓一個充滿正能量的團體,師徒數萬人蒙冤,受社會誤解,即使案發10年後司法已三審證明了清白,直至今日,太極門卻仍然沒有獲得真正的公道正義,司法濫權、行政瀆職的人權迫害黑暗史,台灣人不可不知的真相!始作俑者就是侯寬仁檢察官一手主導的假案,以一個離譜至極的「養小鬼」起訴書就讓案件成立,是台灣人權教育徹底失敗的證明。

台灣發生人權迫害指標性案件是85年政府以宗教掃黑為名進行的政治整肅,檢察官侯寬仁製造的「太極門假案」,試圖抄家滅門,演變至今30年尚未獲得真正平反,這個源頭就在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檢察官侯寬仁造假一手主導,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作偽證,最後行政執行署竟然在土地沒有完成鑑界的情況下急忙拍賣人民財產,承襲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整肅假匪諜的手段,國家暴力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人民對公務官員很積極的工作表示讚美,但發現自身的權益受損,必然心有不平與不甘,再知道有部份官員都是衝著獎金來的,百姓當然質疑為何會有獎金的編列,這不是「養老鼠咬布袋」嗎!就要求立院廢除稅務獎勵金,之前曾被前財政部長張盛和一句:「待遇不高不足以養廉」,獎金沒有廢除,又讓稅官們繼續的濫開稅單,百姓求救救濟制度也是無力回天!

在台灣惡稅法的強制徵稅,許多百姓都是稅災戶,面對稅官挾著國家機器的課稅暴力,百姓根本不知道怎麼辦才好!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佈112年強制執行的欠費欠稅案達1405萬件,真是讓全國百姓嚇死了,不只是企業出走、人才外流,連外資也逃之夭夭。

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

侯寬仁檢察官當年信誓旦旦成為一位職掌國家公權力的司法人員的公理正義那裏去了?身為國家的執法人員,應審慎行使公權力,以建司法威信、服膺人民對公理正義的期待,若未掌握充分的真憑實據、豈可發動偵查、無視當事人權益!執法官員「有所為,有所不為」,把愛關注到眾生之利益上。

近日,一名越南籍范姓女子的遭遇,再度提醒社會:台灣稅制長期存在、卻被忽視的結構性問題。她曾來台攻讀博士,畢業返國後,因仍有獎學金可領,將帳戶交由室友代為處理。數年後再度來台旅遊,卻被告知積欠所得稅兩千多萬元,當場遭限制出境。她無法工作、無法就醫、無法離境,甚至與不到兩歲的孩子被迫分離,只能流落教堂、廟宇,靠善心人士度日。國稅機關理由極簡單:帳戶內有「營業金流」,因此推定為營業收入。至於她是否實際經營、是否真正獲利,似乎不再重要。只要稅沒繳清,人就不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