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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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多起非據實的濫權強課稅,未見反省改進,無視百姓的賦稅人權;連稅單的追訴時效也是5年再5年的延後,加上行政法院裏人民的勝訴率僅1.6%,看不出國稅局給人民的活路在那裏,台灣賦稅人權在那兒?看樣子國稅局違法濫權追稅,不管對錯,老百姓被逼瘋了!沒錯,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有逃漏稅的嫌疑,就會開出稅金加論倍的罰金的稅單給你,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恐怕也是十年、二十年的青春歲月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民國55年成立,為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的團體會員。全國數十萬個國術、氣功、武術團體及宗教團體,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此乃民間傳統習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
《世界人權宣言》明白指出,「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任何暴力行為都不可接受,無論是單一事件還是大規模系統性的暴力行為,希望透過具體行動預防「故意和嚴重剝奪基本權利」。在現今的社會經常有一個問題,就是一個團體到底是不是宗教?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人的宗教信仰模式正不斷地在改變。人們追求健康、心靈或不同類型的創造性活動,不一定要去教堂或寺廟,遵循幾百年前流傳下來的宗教儀式。但這並不代表人們對自己重視的事情沒有積極的宗教行為,也不代表這些新團體沒有提供嚴謹的道德指引、圓滿的想法和讓人參與的平台。
國內專家學者表示司法、稅制改革刻不容緩,解嚴以來,國家更應該加速改革,修掉或廢掉惡法,怎可讓惡官繼續使用惡法來凌虐人民呢?台灣的稅官可以領稅務獎勵金開違法稅單,嚴重的偏離公義及人權的正軌,絕對會引起國內外專家者及人權領袖發聲批判,這樣的稅制再不改革,那就是可領獎金的稅官最大,用稅單綁架百姓,甚至政府!如何獲得人民信任!
政府年年宣稱稅收「超徵」數千億元,營造財政充裕的形象,卻刻意忽略一個事實:若將長期動用的特別預算納入,實際歲出早已大幅超過賸餘。特別預算被常態化、甚至病態化,掩蓋了財政結構失衡,也讓人民在不知不覺中承擔過重的稅負,卻換不到制度的檢討與修正。
同樣的行政矛盾,在太極門假案中更被放大到極致。六個年度、兩個國稅局,竟能對完全相同的事實作出「五年不課稅、唯獨一年要課稅」的認定。前法官袁從楨指出,法規早已明確,氣功與民俗技藝不屬補習班,傳道人收受弟子贈與亦不必納稅,卻仍被強行認定課稅。黃俊杰教授形容這如同「六分之五是人、六分之一不是人」,荒謬至極。
很多的司法案件在檢察官偵辦之始到起訴,是百姓司法人權被凌虐之時,起訴之後又是另一惡夢的開始,恐有近一半被告經十數年人生虛耗,結果獲判無罪,這浪費國家多少的司法資源,被戕害的人權無以書表。政府的人權白皮書,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一直遲遲未有作法,希望能搭上「法官法」的便車,對人權有更多的保障!反觀日本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用心、專業與守法,及人權的保障,值得台灣借鏡。俗語說「一世為官 九世牛」,公務人員更應奉公守法,而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徒令百姓不信任司法。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民國55年成立,為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的團體會員。全國數十萬個國術、氣功、武術團體及宗教團體,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此乃民間傳統習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太極門除了刑案所衍生80-85年6個年度的遭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捏造不實金額並移送國稅局的違法課稅之外,自55年至79年及自86年至今,均無被課稅問題。
卸任副總統陳建仁,當年選擇回到中研院擔任特聘研究員,也放棄了自己的卸任副總統禮遇每年約600多萬元。這禮遇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包括:每個月18萬的禮遇金,每年400萬的事務管理費(逐年遞減),以及保健醫療照護等等。有這樣一筆禮遇金,陳副總統原本可以風光地過著恬適的退休生活,但他選擇重新回到自己的研究工作,展現了政治人物可貴的風範,令人敬佩。
當人民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瑕疵行政行為之侵害時,對於受侵害人民的保護措施,然而在台灣,人民卻是穩輸不贏,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無疑是再一次凌虐受侵害的人民!政府動不動即以凍結資產、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有違憲之虞的方式對待人民,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財政部像是架把刀子在納稅人脖子強迫繳稅,想想真讓人感到可悲。人民若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欲提起訴願,也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稅額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例如6000萬的稅單就要先繳2000萬才可以訴願,這和勒索有什麼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