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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場人權保障的國際論壇中,有關稅制上限制出境的規定,是否符合兩公約的人權問題,再度獲得關注與討論,也引起國人重新重視。

會中有位鍾姓稅災戶現身說出自己慘痛的遭遇,他因國稅局的烏龍稅單,被長期限制出境,滯留國外長達近9年,直至111年底才獲得平反回國,但已錯失小孩成長最寶貴的時期,讓他留下無限遺憾。鍾先生之前在台灣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業務的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以為公司沒賺錢就不用報稅,沒想到日後竟接到國稅局的稅單,稱說他有營業收入16億餘元,估計所得4.5億餘元,應納所得稅4600萬元,外加罰金800萬,共需繳納5400萬元,同時限制出境。

近日,在一場論壇中,聆聽吳景欽教授的發言後,才注意到角川歷彥所提起的國賠訴訟案。此案在台灣媒體鮮少報導,然而在日本,卻引發對「人質司法」制度的大規模反思與改革討論。雖然台灣並未使用「人質司法」這一術語,但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與日本的現象本質上類似,值得我們深思。

何謂「人質司法」?意即在刑事訴訟中,嫌疑人或被告若否認罪行反而會遭長期羈押,形同以自由為人質。角川歷彥國賠案,即是挑戰日本這行之多年的陋習。

在東吳大學的這場研討會上,律師蔡朝安表示,即便是長久以來都是爭議焦點、涉及到人民權利非常大的稅法議題,台灣卻一直無法透過立法的方式往前推進,一直都容忍著「解釋函令」作為法律上補充解釋,讓執業律師感到無力與失望,感覺上這是財政部的稅法,而不是人民的稅法。即便是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有很多認為所謂行政函釋只是技術性、細節性的補充,並沒有危險。可是事實上有太多太多的解釋函令,並不僅僅是技術性跟細節性,實質上就已經影響到人民的納稅權益,正當性一直都不存在。

為紀念黃茂榮大法官於今年元月辭世,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日前主辦一場研討會主題為「財稅法及行政法問題探討」。前大法官黃茂榮,歷經釋字第651號至740號解釋,參與作成解釋87件,提出意見書76件,於維護憲政秩序不遺餘力,在財經、稅、憲法領域,樹立了標竿性的解釋。

這場研討會的重點,在探討台灣租稅法律規定有許多地方不夠清楚,而財政部一直靠著多達「九千多條」的解釋函令在彌補,苛刻人民的稅捐,時常造成徵納雙方的衝突與爭議。財稅機關常說的「依法課稅」,實務上不依照法律,而是依解釋函令。這些巨量的函釋,有些互相衝突矛盾甚至違憲,並且完全未送立法機關審議、檢驗。

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竟然立法院接受財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反觀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讓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無法認同;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

太極門冤案,侯寬仁檢察官仗恃「公權力」,從不反省自己起訴的案子定罪率很低;再加上膽大妄為居然敢竄改筆錄,做最不好的示範,讓司法人權蕩然無存,這款的惡檢早就該轟下台了,卻還能繼續升任廉政署副署長、法醫研究所所長...繼續危害百姓呢!盼國家能真正給予人民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透明公開化的行政處事。台灣的法稅人權跟國際人權距離有多遠?司法與稅制的改革腳步為什麼牛步化?政府要加油!

檢察官的執法本質是打擊犯罪、維護正義、保障人民安全,絕不是抱持著「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是不是檢察官辦案時,經常違背固有的道德良知,因此要立「檢察官法」。其實無形的規範往往凌駕於有形的條文之上,探其根源,是檢察官的道德、公民、人權、生命教育到底尊重了多少?嚴防執法人員「玩法」、「弄權」,監察院認為檢察官對於貪污案件之偵查、限制出境、起訴等,攸關被告公務員聲譽,在辦理重大貪污案件時,應該以更謹慎的態度、遵循證據嚴謹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保障民眾權益。

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每一天我們國家的財政,正面臨被掏空的日子,你不能不知道,前財政部長張盛和錯誤的決策及燒錢的真相。張盛和還曾被網友爆料,在台北市國稅局局長任內,曾為了稅收績效,竟用立可白塗掉公文書日期,偽造文書,並強行拍賣被害人資產,後經被害人在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事跡敗露,又法用「退稅」名義退還被害人,但是那筆金額被害人也已經無法買回原來的資產了。

曾經有一烏龍判例,拾荒的老翁拾獲空箱子,卻被依竊盜罪起訴,最後易科罰金10000元,老翁用罄畢生積蓄繳了罰金;第二次老翁又在空地拾獲3條約30公分的鐵條,又被判是再犯加重刑罰易科罰金30000元,老翁已無力繳納也沒有上訴,選擇上吊自殺結束自己的生命。拾荒與竊盜只有一線之隔,法官的心證也是一線之隔,法官應丟棄冷硬腐舊的判例,兼顧情理法及重視人權,實踐「司法為民」的精神。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非專業法官,因而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所以判決的客觀性往往遭人質疑;當刑事與行政訴訟判決相異時,孰是孰非?司法的一國兩制,讓人霧煞煞!國稅局拿著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高高在上,把五院八大部會都踩在腳底下,最起碼的行政倫理都不顧,難道台灣是一國兩制嗎?監察諸公握著尚方寶劍,義無反顧地往前衝時,才發現寶劍柔弱如薄紙,與唯我獨尊的國稅局無法抗庭。政府若一意孤行無視人權的存在,包庇執法官員違法行政,任由國稅局胡作非為,讓人民的法稅人權被迫害,人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