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有效救濟 人權至上

2025/12/31    文/李達/自由業

各國政府為了海外資產回流,將稅率降低在2%~10%,而台灣卻高於20%,112年政府強制執行共1405萬件欠費、欠稅案,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8.4%,人民勝訴的機會還不到一成,讓人感覺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虛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不曉得法官把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法官錯誤的引導與示範,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難道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有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律師/前檢察官黃靖珣表示,依照公政公約第2條第3 項與第31 號一般意見書,國家確保人民權利有效救濟是政府所有部門之責任。但太極門案件歷經近30年,凸顯現行體制無法有效救濟問題。這近三十年來太極門師徒為自始遭錯誤認定所得性質之稅單疲於奔命,依然未獲有效救濟,可知太極門案例為台灣政府侵害思想、信仰自由之經典案例。太極門案的持續未獲得平反,正是台灣人權形象的最大諷刺,也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精神的挑戰,我們要勇敢面對本土未竟之事,唯有正視歷史錯誤,落實有效救濟,台灣才能真正成為尊重人權的民主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