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檢察官洩密案 司改會籲職務法庭切勿樹立寬鬆倫理標準

吳亞芝檢察官洩密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2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該院職務法庭114年度懲字第1、4號吳亞芝檢察官(下稱吳檢)懲戒案件,於同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對於宣判結果,民間司改會籲職務法庭切勿為檢察官,樹立寬鬆倫理標準。

職務法庭判決認定吳檢有兩大違失行為,包含洩漏偵查不公開資料以及洩漏個資,有懲戒之必要,卻僅僅做出罰俸十個月之處分,引發各界認為在檢方嚴厲打擊辯方洩密的此時,司法反倒對檢察官洩密標準與懲處寬鬆之疑慮。對此,民間司改會發表聲明如下:

一、針對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個資之違失行為,懲戒法院僅處以罰俸之理由單薄。呼籲移送單位積極上訴,切勿輕縱。

根據懲戒判決內容,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檢非出於公務需要,多次「在其男友朱君央求之下」,將查詢書類系統取得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以及承辦案件之被害人表格、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資料,傳送給男友朱君,且均未遮隱當事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偵查不公開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之職務上義務,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

監察院在彈劾案中,確已建請懲戒法院審酌《法官法》規定免除吳檢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然而,懲戒判決卻以吳檢「僅擔任候補檢察官二年餘」、「職務評定均考評為良好」且「僅是思慮不周」,再加上「洩漏之資料並非全文」而情節輕微,僅罰俸十個月,理由不僅與認定情節重大之論述矛盾,甚至,理由中還提到「洩漏的僅是『未來會公開』(但尚未公開)的起訴書資料」,用以淡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此種違法刑事訴訟法行為的嚴重性。

對照同案涉入的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於今年5月19日即遭司法院停職,監察院也建請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目前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尚未判決)。同樣涉入詐團案件,職務法庭在此判決中所樹立的標準,恐不利維護司法信任。對此,司改會呼籲移送單位積極上訴,我們也將持續監督後續法院的判斷。

二、吳檢察官是否涉及在群組中明知律師加入詐騙集團而為鼓勵言詞,懲戒法院判決語帶模糊,難昭公信。

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卻在系爭群組為朱君即時監看鄭君派案訊息,積極鼓勵朱君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並建議朱君與鄭君談合作模式。然而懲戒法院認為檢察官有正常社交往來等真實生活需求,該群組中有除了「探詢其他律師願否接案」以外的其他內容,故舉證上難以完全確認吳檢知情程度。懲戒法院以「吳檢主要僅是在對朱君事業決定表達關心與支持」的輕縱與寬容,讓人難以理解。

尤其,監察院移送之彈劾案文部分事實的認定,可能關係到:洩密究竟只是單純抒發工作心情的洩密,還是與詐團事務有關?職務法庭認為「是否對其有刑事或行政裁罰之究責,與本件懲戒係二事,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職務法庭的認定語焉不詳、避重就輕,實在難昭公信。

三、嚴以律己,嚴以待人,職務法庭切勿為檢察官樹立寬鬆倫理標準。

檢察官評鑑與懲戒之功能,本係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或在檢察官出現不當行為時予以警惕、究責,以監督執掌公正偵查責任之檢察體系維持良好風氣、提高公信力。詐騙犯罪是當前社會最嚴重的治安問題之一,民眾期待檢察官站在第一線打擊詐騙,但吳檢卻未能謹守分際,有嚴重違失行為。職務法庭判決一方面認定吳檢嚴重損害檢察官聲譽,情節重大,卻又認為達到不適任檢察官之程度,甚至僅需罰俸,目前新聞稿所見之判決理由,恐難挽回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本會甚感遺憾,也將持續監督本案之後續。【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