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員開稅單脫序 賦稅無人權

2025/12/06    文/藍茵/設計師

當人民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瑕疵行政行為之侵害時,對於受侵害人民的保護措施,然而在台灣,人民卻是穩輸不贏,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無疑是再一次凌虐受侵害的人民!政府動不動即以凍結資產、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有違憲之虞的方式對待人民,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財政部像是架把刀子在納稅人脖子強迫繳稅,想想真讓人感到可悲。人民若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欲提起訴願,也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稅額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例如3000萬的稅單就要先繳1000萬才可以訴願,這和勒索有什麼差別?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提到:「全世界各國稅務員都受過法律訓練,只有台灣沒有」,聽了令人毛骨悚然,難怪台灣的稅務員開起稅單來更脫序,更是無法無天,也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112年欠費、欠稅強制執行超過1405萬件,這些統計資料顯示懂稅不懂法的稅官們有著拼命開稅單的行為,百姓不服,卻要自己舉證,但也無法讓稅官撤銷稅單,要循行政救濟、訴願、或告上行政法庭,但可悲的命運才正開始而己!

歐美文明國家只有20%~30%的罰鍰,在美國,人民向有些州政府聯邦稅務法院提出稅務訴訟,僅須負擔60美金,救濟程序可選擇「訴願」或直接「訴訟」,人民提出行政救濟,國稅局就須要停止強制處分;在台灣要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又台灣人民欠稅可以被管收、限制出境等極其違憲的處罰,這是歐美文明國家沒有的,百姓非常希望政府早日推動稅改,廢除上述戕害人權的稅制,尤其是廢除稅務獎勵金,讓台灣是真正有人權的國家。

人民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有好幾種行政救濟方式,例如:訴願、行政訴訟;然而,不管是以前要先繳所開稅單二分之一金額,還是111年已修法改為三分之一,都是很嚴重的問題!尤其實務上人民面對行政法院時,行政法院徒具形式,沒有實質獨立審判功能,就因為人民敗訴趨近於百分之百,博得了「敗訴法院」的稱號。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行政法院最嚴重的問題:按照舊的案例;按照高官的官吏來行使;按照行政機關、國家的利益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