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官獨立審判與考核制度

「法官法」施行已屆滿3年餘,實際做出懲處建議的案件寥寥可數,依司改會觀察統計,第一屆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法官評鑑請求案共12件,有5人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41%;檢察官評鑑請求案共22件,有8人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36%。第二屆至2015年1月止,法官評鑑請求案共13件,只有2人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15%;檢察官評鑑請求案共17件,只有1件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僅剩令人吃驚的6%!與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立法初衷差距甚大,問題出在哪裡?

台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從事法官資歷將近三十年,是一位敢言、勇於發表自己意見、而且具正義感的法官。對於法官法,洪英花法官表示,法官法的制定是為了確保法官審判獨立,以及建立法官的評鑑機制,讓人民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像過去人民到法庭,曾有法官、檢察官態度不佳的情況,或審案有違背職務、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近年即有零星法官跟檢察官被評定不良。這些個案大概都是法官出言不遜,或是開庭態度不禮貌,所以在採證上,法庭的錄音檔是相當重要的事證。

102年10月15日司法院卻悄悄修改法庭錄音辦法,干擾一般公益團體取得法庭錄音檔,供作評鑑法官的可能性,以阻擾法官評鑑機制的發動及進行。司法院當初抗拒的理由是以聲紋檔是屬於個資保護範疇,但這是個似是而非的理由,因為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是公開審理,審判過程的資料跟檔案,當然當事人有權利取得,才有辦法防禦,就算當事人拿來申請做評鑑之用,這也是正當目的,因為評鑑機制就是要監督法官,這符合法官法立法的目的,司法院沒有拒絕的理由。

經各界抗議之後,今(104)年7月1日法院組織法第90條又修改回來,所以現在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或法律明文限制之外,不可以拒絕請求提供法庭錄音檔,等於否決司法院的一再抗拒,把人民取得法庭錄音檔權利,等同訴訟權的一部分還給人民,這對司法人員本身的自律是有促進作用,讓法官開庭態度回歸懇切、聽訟有禮。

其次,目前台灣的刑事案件法官,如果內心認定當事人有罪,即使無相當證據而讓當事人有機會狡辯逃脫,法官常會有親自詰問證人,將證詞導向對當事人不利的方向,無法超脫職權發現主義的心態,甚至在審判的過程中法官更像檢察官,而讓蒞庭的檢察官袖手旁觀。其實這其中最不公平的地方是,法官詰問證人不受刑事訴訟法詰問規則的規範,若是檢察官在詰問證人時誘導,被告律師可以異議,若法官不站在聽訟者的角色,在整個詰問證人的過程中,法官即可肆無忌憚的發揮任何的詰問技巧,這時整個審判的客觀跟公正性將完全被破壞殆盡。

對於法官球員兼裁判的現象,洪英花法官表示,現代的法官應該不同於古時候的包青天。包青天一手包辦,從調查證據到依職權究問,最後下判斷。法官要保持一個超然中立聽訟的角色,尤其我國現在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的當事人主義,制度的核心在訴訟兩造的武器對等,一造是代表國家的專業公益代理人「檢察官」,另外一造是代表人民一方的辯護人「律師」,同時也是資源比較薄弱的一方,所以這時候法官更要保持超然中立。

洪英花法官指出,檢察官既然代表國家起訴,在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上面,當然要盡充分的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舉證不足,當然法官就必須下無罪的判決。法官是介乎國家跟人民之間一個中立的仲裁者,除了法庭上訴訟指揮之外,只有在檢察官跟辯護人雙方在調查證據方面,已竭盡所能而無所調查時,依照訴訟法的規定,法官認為還有其他跟公益相關而沒有調查時,法官才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而且須先詢問被告跟辯護人的意見。再則,關於法官考核制度,當然希望憲法上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一個權責,而且是賦予法官一個使命,讓法官不受到任何考績的考評而影響其公正審判。但是民庭的法官,尤其是高院的民庭法官很喜歡勸和解,和解成功有助於法官的考核積分,若和解不成,在下判決時會把裁判金額控制在200萬以內,讓兩造都不得上訴三審。

對於此一貪圖私利而枉顧當事人權利現象,洪法官表示,和解當然是一個很好的機制,讓當事人的糾紛可以徹底解決,但是和解必須要雙方願意讓步,讓步不成時就是審判,當然寫判決會比較累,可是還是要跳脫情緒的因素,回歸公正的審理,履行法官的天職跟本份,否則這個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因為案件和解不成,又在同一個法官手上定讞不得上訴,這是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其次,庭長在院長評定法官前,提供他個人對個別法官評定的意見給院長做參考,這種評定雖有一定的參考標準,但難免流於主觀印象的成分,而庭長是由司法院所遴派,此一層級關係正好成為司法院掌控管考法官的一個機制。

近來在訴訟制度有讓被害人擔任第二公訴人的修法提議,關於這個議題的起源是因為案件一旦成為公訴案件以後,被害人就變成只是一個證人的角色而已,如果又遇到檢察官不認真力挺,在法庭上法官真的只是一個公正的聽訟者時,情況會變成沒有人幫被害人伸張權利,而第二公訴人的構想,就是在審判實務衍生出來。

對此一提議,洪英花法官表示,被害人的角色長期以來在法庭被忽略,其實被害人本來才是案件主角,但是他在法庭已經被疏離到連配角都快要不是了,當然現在訴訟法有規定,審判期日應該通知被害人到場,但準備期日法官就不通知。而檢察官雖然是公益代表人,可是他負責的案子多,而且不若被害人有切身利害關係,所以讓最知道自己的痛,自己的是非,自己的不公在哪裡的被害人,跳到第二個公訴人的地位,可以協助檢察官,維護他個人自己的權益。

法官獨立審判是追求公正的手段,但法官畢竟是人,人即存在不確定性,為除去人的不確定性,在制度上設計法官的考核制度,卻也種下內部操控法官,左右法官審判獨立的可能性。洪英花法官依其實務經驗提出,讓法官的外部評鑑更具備正當性,此外,法官倫理的普遍實踐「我心如秤」、「不有分別心」等等信念,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礎。

【WPN記者 高榮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