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憲法」上的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得提起司法救濟之建制,稱為「違憲審查」。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過去是由「大法官解釋」審查國家法令有無違憲;現在則是「憲法訴訟」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前述「裁判憲法審查」係憲法訴訟法建立時,引自德國憲法訴訟法制。在德國,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並列,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憲法機關。在水平權限分配秩序下,兩機關間不免有緊張關係,德國實務與學說乃致力於具體化「具憲法重要性」與「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要件。
二、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