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關心太極門案件的師兄姊及所有的朋友,大家好。

這個案子經歷了30年,它有幾個基本的問題,一直都沒有被從根本上去做澄清,我今天特別從程序面跟實體面來說明這些問題。

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明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為所謂職權調查主義。惟行政機關既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之一方,又須維持其中立性,本條之規定可謂是寄予厚望矣。準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761號判決明確揭示:「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自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推定其違法事實,此為行政程序及司法訴訟適用之共通法則。

    作為一個退休的法官,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周靜妮的懲戒案,可以說是筆者畢生從事司法工作生涯中,所見到最令人感到不忍的千古奇案。

 

*吳景欽

壹、前言

  台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一向以審判者為核心,卻常忽略在法庭上的重要角色,即檢察官。尤其是檢察官,獨掌訴追大權,但相對應的監督機制,卻相對薄弱,且從20世紀末葉,台灣在所謂宗教掃黑的大旗下,竟發生太極門的迫害案,至今仍未終了。而面對當初承辦檢察官,諸多違法濫權之情事,實已到達匪夷所思之地步,實可因此為司法改革的契機。惟至現今,對於檢察權濫用之防止機制,卻又是付之闕如。

貳、太極門刑事案件所凸顯的檢察權濫用

吳景欽*


壹、前言

  冤罪與錯判,必會帶來無辜者的終身遺憾,更可能是生命的剝奪,致必須是刑事司法所該極力避免。只是當有冤罪發生時,現有的司法機制是否足以立即翻轉,卻又不是那麼容易,往往又是漫漫長夜。而當冤情被洗刷後,國家的賠償,卻又是如此廉價,致暴露司法改革,往往是口惠而實不至。本文即從日本有史以來最大的冤罪袴田案及台灣尚在實現正義的太極門案,來凸顯司法的大黑洞。

貳、日本最高冤罪賠償案--袴田巖案

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宜明定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所得時,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並得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調整,至於不利益的調整,應限於有規避租稅或其他意圖減少應納稅款之情形。

一、「報經財政部核准」不是裁量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