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六、案例分享:

(一)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案:

四、程序重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存在著兩種程序重開之情形,其一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另一為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程序重開。

(一)廣義的程序重開

參、利用大量解釋函令核課稅捐的亂象

   一、利用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及命令侵害納稅者財產

     (一)、稅務的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然而現行仍有許多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舉例說明如下:

  1. 所得稅法第 39 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之解釋函令

            (1).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下稱66年3月9日函):

一、前言

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憲法」上的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得提起司法救濟之建制,稱為「違憲審查」。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過去是由「大法官解釋」審查國家法令有無違憲;現在則是「憲法訴訟」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前述「裁判憲法審查」係憲法訴訟法建立時,引自德國憲法訴訟法制。在德國,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並列,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憲法機關。在水平權限分配秩序下,兩機關間不免有緊張關係,德國實務與學說乃致力於具體化「具憲法重要性」與「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要件。

 

二、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

 

壹、前言

  司法個案,往往會凸顯通案的制度問題,畢竟,無論是富商巨賈、還是貴為總統,抑或是一般平民百姓,在司法面前都是弱者,若正義天平有所傾斜而侵害人權,任誰都難以倖免。尤其是刑事判決,可能涉及生命權剝奪,任何的司法閃失,都將造成不可逆之悲劇。本文就從日本絝田案為開始,而以太極門為終,來探討司法必須有承擔與糾正錯誤的勇氣與決心。

 

貳、絝田案冤情洗刷的漫漫長路

一、案件事實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