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舟於2026年4月1日世界公民日

台灣於2026年迎來國際人權兩公約之第四次國際審查,並預計於今年5月舉行正式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於審查過程中,針對台灣政府所提出之國家報告提出共計119項問題清單,其中有11項提問聚焦於公政公約第18條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比例顯示,在國際人權保障之檢驗指標中,國家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之實質保障,是一項重要觀察重點。
一、國家權力之中立外觀與對宗教自由之干預

壹、前言
發生於1996年12月19日的太極門案,在經過十年的刑事訴訟,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但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認定敬師禮金非贈與,而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更長期的行政訴訟至今,已近三十年。而在如此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針對徵稅處分,從一開始即存有一行為兩罰之疑問,致存有明顯重大瑕疵而應無效。
貳、太極門案的無罪不等於未受處罰
一、刑事無罪確定仍有實質處罰

關心太極門案件的師兄姊及所有的朋友,大家好。
這個案子經歷了30年,它有幾個基本的問題,一直都沒有被從根本上去做澄清,我今天特別從程序面跟實體面來說明這些問題。

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明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為所謂職權調查主義。惟行政機關既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之一方,又須維持其中立性,本條之規定可謂是寄予厚望矣。準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761號判決明確揭示:「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自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推定其違法事實,此為行政程序及司法訴訟適用之共通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