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舟[1]於2025年7月13日
談法論稅

壹、前言
纏訟近三十年的太極門案,雖被稱為法稅二二八,但其原點卻在於檢察官的濫權訴追。尤其在此案經十年之刑事審判而無罪確定之後,還留有更漫長的稅務訴訟。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已看出抑制檢察權濫用之急迫性,並因此決議建立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惟造成太極門冤罪的始作俑者,既未受任何懲處,甚至還位居法務部高位。如此的結果,實是對台灣司法改革的一大諷刺,也讓人對檢察權的監督機制,必須有更為具體的檢討。
貳、偵查不公開與偵查透明性
一、偵查不公開不應是宣示
(一) 偵查不公開的重要性

壹、問題的提出
發生在民國86年的太極門稅案,包括個人綜所稅及營業稅案,悠悠已經將近30年。此一事件是目前台灣史上纏訟最久的案件,也是涉及法規適用最廣汎的案件,包括刑法(詐欺)、民法(贈與、消滅時效不完成制度)、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稅捐和解程序、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等,等於把中華民國所有的法律都掃過一次的案件。

四、程序重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存在著兩種程序重開之情形,其一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另一為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程序重開。
(一)廣義的程序重開

參、利用大量解釋函令核課稅捐的亂象
一、利用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及命令侵害納稅者財產
(一)、稅務的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然而現行仍有許多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舉例說明如下:
- 所得稅法第 39 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之解釋函令
(1).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下稱66年3月9日函):

一、前言
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憲法」上的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得提起司法救濟之建制,稱為「違憲審查」。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過去是由「大法官解釋」審查國家法令有無違憲;現在則是「憲法訴訟」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前述「裁判憲法審查」係憲法訴訟法建立時,引自德國憲法訴訟法制。在德國,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並列,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憲法機關。在水平權限分配秩序下,兩機關間不免有緊張關係,德國實務與學說乃致力於具體化「具憲法重要性」與「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要件。
二、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