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一、前言

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憲法」上的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得提起司法救濟之建制,稱為「違憲審查」。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過去是由「大法官解釋」審查國家法令有無違憲;現在則是「憲法訴訟」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前述「裁判憲法審查」係憲法訴訟法建立時,引自德國憲法訴訟法制。在德國,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並列,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憲法機關。在水平權限分配秩序下,兩機關間不免有緊張關係,德國實務與學說乃致力於具體化「具憲法重要性」與「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要件。

 

二、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

 

壹、前言

  司法個案,往往會凸顯通案的制度問題,畢竟,無論是富商巨賈、還是貴為總統,抑或是一般平民百姓,在司法面前都是弱者,若正義天平有所傾斜而侵害人權,任誰都難以倖免。尤其是刑事判決,可能涉及生命權剝奪,任何的司法閃失,都將造成不可逆之悲劇。本文就從日本絝田案為開始,而以太極門為終,來探討司法必須有承擔與糾正錯誤的勇氣與決心。

 

貳、絝田案冤情洗刷的漫漫長路

一、案件事實簡介

行政院日前公告反歧視法草案,其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受保護特徵,包括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及其他法律所定禁止歧視之特徵。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對公部門的積極作為義務,有規範諸如各級政府就消弭歧視有培訓、教育、宣導、研究之義務。(草案第35條);各級政府辦理具受保護特徵者之生活調查,有將受歧視狀況納入調查項目並公開之義務。(草案第36條);各級政府得採行或獎補助積極平權措施,並有適時檢討及說明釋疑之責任。(草案第37條);勞動主管機關應將就業歧視禁止及防治納入勞動檢查項目。(草案第38條);教育主管機關與軍警及矯正學校主管機關有義務督導其所主管學校之歧視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