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冤罪的防止,一向是刑事司法的重要課題,只是冤罪的防止,雖於現行刑事法中已有諸多機制,卻總存在著難於運行的弊端。而這些弊端若一直存在,正義天平就會傾斜,致使無辜老百姓受到侵害。本文即以太極門案為例,凸顯此案所受到的司法不公,絕非是個案,更因此顯露出,台灣司法在防止冤罪的機制,直至現今,仍有極大的改革空間。
貳、太極門案的冤罪形成
一、冤罪如何定義
(一)採取廣義

壹、前言
冤罪的防止,一向是刑事司法的重要課題,只是冤罪的防止,雖於現行刑事法中已有諸多機制,卻總存在著難於運行的弊端。而這些弊端若一直存在,正義天平就會傾斜,致使無辜老百姓受到侵害。本文即以太極門案為例,凸顯此案所受到的司法不公,絕非是個案,更因此顯露出,台灣司法在防止冤罪的機制,直至現今,仍有極大的改革空間。
貳、太極門案的冤罪形成
一、冤罪如何定義
(一)採取廣義

參、對檢察官的事後究責機制之無效性
一、濫權追訴罪之難題
對於檢察官濫權訴追的事後究責條文,最主要為刑法第125條第1項,尤其是第3款的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罪。惟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追訴罪的成立,卻有相當嚴格的要件。
台灣於2026年迎來國際人權兩公約之第四次國際審查,並預計於今年5月舉行正式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於審查過程中,針對台灣政府所提出之國家報告提出共計119項問題清單,其中有11項提問聚焦於公政公約第18條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比例顯示,在國際人權保障之檢驗指標中,國家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之實質保障,是一項重要觀察重點。
一、國家權力之中立外觀與對宗教自由之干預

壹、前言
發生於1996年12月19日的太極門案,在經過十年的刑事訴訟,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但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認定敬師禮金非贈與,而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更長期的行政訴訟至今,已近三十年。而在如此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針對徵稅處分,從一開始即存有一行為兩罰之疑問,致存有明顯重大瑕疵而應無效。
貳、太極門案的無罪不等於未受處罰
一、刑事無罪確定仍有實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