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壹、前言
冤罪與錯判,必會帶來無辜者的終身遺憾,更可能是生命的剝奪,致必須是刑事司法所該極力避免。只是當有冤罪發生時,現有的司法機制是否足以立即翻轉,卻又不是那麼容易,往往又是漫漫長夜。而當冤情被洗刷後,國家的賠償,卻又是如此廉價,致暴露司法改革,往往是口惠而實不至。本文即從日本有史以來最大的冤罪袴田案及台灣尚在實現正義的太極門案,來凸顯司法的大黑洞。
貳、日本最高冤罪賠償案--袴田巖案

吳景欽*
壹、前言
冤罪與錯判,必會帶來無辜者的終身遺憾,更可能是生命的剝奪,致必須是刑事司法所該極力避免。只是當有冤罪發生時,現有的司法機制是否足以立即翻轉,卻又不是那麼容易,往往又是漫漫長夜。而當冤情被洗刷後,國家的賠償,卻又是如此廉價,致暴露司法改革,往往是口惠而實不至。本文即從日本有史以來最大的冤罪袴田案及台灣尚在實現正義的太極門案,來凸顯司法的大黑洞。
貳、日本最高冤罪賠償案--袴田巖案

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宜明定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所得時,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並得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調整,至於不利益的調整,應限於有規避租稅或其他意圖減少應納稅款之情形。
一、「報經財政部核准」不是裁量規定

壹、前言
纏訟近三十年的太極門案,雖被稱為法稅二二八,但其原點卻在於檢察官的濫權訴追。尤其在此案經十年之刑事審判而無罪確定之後,還留有更漫長的稅務訴訟。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已看出抑制檢察權濫用之急迫性,並因此決議建立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惟造成太極門冤罪的始作俑者,既未受任何懲處,甚至還位居法務部高位。如此的結果,實是對台灣司法改革的一大諷刺,也讓人對檢察權的監督機制,必須有更為具體的檢討。
貳、偵查不公開與偵查透明性
一、偵查不公開不應是宣示
(一) 偵查不公開的重要性

壹、問題的提出
發生在民國86年的太極門稅案,包括個人綜所稅及營業稅案,悠悠已經將近30年。此一事件是目前台灣史上纏訟最久的案件,也是涉及法規適用最廣汎的案件,包括刑法(詐欺)、民法(贈與、消滅時效不完成制度)、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稅捐和解程序、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等,等於把中華民國所有的法律都掃過一次的案件。

四、程序重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依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存在著兩種程序重開之情形,其一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另一為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程序重開。
(一)廣義的程序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