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壹、前言

  在2015年, Netflix推出一部製造謀殺犯的紀錄片影集,因整起案情,實在太過玄奇,就使真實與戲劇間的界限,趨於模糊,甚至在2018年,更少見的推出續集,也引發美國刑事司法已經破滅的議論。而於2020年9月19日,黃媽媽遭警察濫權逮捕與偵訊,亦讓人對台灣這幾年的所謂司改成果,產生嚴重的質疑。

貳、Brendan Dassy所凸顯的美國司法問題

一、製造謀殺犯

(一)Steven Avery的第一個案件

針對行政處分經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可否提起撤銷之訴此一議題,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曾指出:「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但強制執行程序若已終結,即無從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非另有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能為之回復執行前之原狀」。準此,執行處分經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似無法提起撤銷之訴。

按具有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亦稱為不可撤銷性或不可爭性。其產生原因,不外乎是人民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參見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或提起救濟後又撤回之,或因行政爭訟程序終結而告確定。其中對因行政爭訟程序終結而告確定者,其再行救濟往往只有提起再審一途。但行政訴訟再審制度的合理性實有再予以探究之必要。舉其重要者言之,即是否應仿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的變革而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