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壹、前言

  發生於1996年12月19日的太極門案,在經過十年的刑事訴訟,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但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認定敬師禮金非贈與,而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更長期的行政訴訟至今,已近三十年。而在如此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針對徵稅處分,從一開始即存有一行為兩罰之疑問,致存有明顯重大瑕疵而應無效。

 

貳、太極門案的無罪不等於未受處罰

一、刑事無罪確定仍有實質處罰

關心太極門案件的師兄姊及所有的朋友,大家好。

這個案子經歷了30年,它有幾個基本的問題,一直都沒有被從根本上去做澄清,我今天特別從程序面跟實體面來說明這些問題。

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明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為所謂職權調查主義。惟行政機關既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之一方,又須維持其中立性,本條之規定可謂是寄予厚望矣。準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761號判決明確揭示:「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自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推定其違法事實,此為行政程序及司法訴訟適用之共通法則。

    作為一個退休的法官,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周靜妮的懲戒案,可以說是筆者畢生從事司法工作生涯中,所見到最令人感到不忍的千古奇案。

 

*吳景欽

壹、前言

  台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一向以審判者為核心,卻常忽略在法庭上的重要角色,即檢察官。尤其是檢察官,獨掌訴追大權,但相對應的監督機制,卻相對薄弱,且從20世紀末葉,台灣在所謂宗教掃黑的大旗下,竟發生太極門的迫害案,至今仍未終了。而面對當初承辦檢察官,諸多違法濫權之情事,實已到達匪夷所思之地步,實可因此為司法改革的契機。惟至現今,對於檢察權濫用之防止機制,卻又是付之闕如。

貳、太極門刑事案件所凸顯的檢察權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