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憲法」上的權利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得提起司法救濟之建制,稱為「違憲審查」。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過去是由「大法官解釋」審查國家法令有無違憲;現在則是「憲法訴訟」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前述「裁判憲法審查」係憲法訴訟法建立時,引自德國憲法訴訟法制。在德國,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並列,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憲法機關。在水平權限分配秩序下,兩機關間不免有緊張關係,德國實務與學說乃致力於具體化「具憲法重要性」與「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要件。
二、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
有關憲法訴訟法(憲訴法)第59條及第61條之規定,目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實務上有一些不受理裁定,將「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也列為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這是因為,理論上任何違反法律的裁判,都有可能同時構成違憲的裁判,比如說:違反「依法審判原則」、與其他裁判比較,違反「平等原則」等等。
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我國憲法訴訟法第61條立法理由明文繼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須有「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列為門檻。因此實務上,有些裁判憲法審查不受理裁定的理由有將「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列為(唯一)要件的意味。
三、不受理裁定案例
案例1.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71號不受理裁定:「……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作成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指所陳,僅係就公費助理輔助費之適用範圍以及法院事實認定之爭執,尚難認本件聲請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此不受理裁定雖有作哪一個是確定終局裁判的認定,但僅依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唯一不受理之依據。
案例2.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20號不受理裁定:「……(二)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四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五以抗告為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五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已具體敘明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前述憲法法庭目前對如何判斷裁判憲法審查違憲與否的論述,其實仍然是非常地抽象。一方面是因為裁判憲法審查涉及憲法法庭與普通法院間的分工問題;另一方也涉及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究竟要如何形塑的問題。
四、違憲審查的正當性
事實上,我國違憲審查的正當性或許在於:理論上遵循著先進民主憲政國家的腳步,例如融合美國的實體論與程序論、德國的違憲政黨宣告解散與裁判違憲審查等;實踐上則是從過去到現在70餘年來涓滴累積前輩大法官們的集體成果,使得台灣社會逐漸地產生對大法官憲法價值決定的信任,信任大法官們對我國憲法的價值決定,大多是優於國會的多數政治決定,如此一件一件、一點一滴積累出現今我國違憲審查的正當性。
因為過去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主要是對國會與行政機關的法規範審查其合憲性(當然還有許多非常經典的權力分立案件),先前大法官所累積的違憲審查正當性,原則上(但不只)是針對國會所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行政命令。
如今,全新設計的裁判憲法審查所審查的對象直接是(普通)法院裁判,而且是用盡(歷經)審級救濟程序後的確定終局裁判,憲法法庭如果沒有能夠展現比事實審與法律審的法院更堅強的說理與說服力,如何能累積獲得台灣社會大眾的信服與信賴,進而能繼續維持甚至增強我國違憲審查的實質正當性?
五、憲訴法第59條立法理由
憲法是一個國家最高法秩序規範,任何公權力的行使,均應在憲法之下,受憲法的規制。過去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主要在審查國家權力的行使(包括國會法律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以及國家權力間的分立與制衡)是否符合憲法意旨,但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只立法權、行政權,還有司法權。
司法權也可能侵害人民憲法上的權利,因此有裁判違憲審查制度,以處理各級(普通)法院的裁判,當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如果有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等,司法權行駛也一樣會發生有違憲疑慮(2019年1月8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立法理由參照)。
六、討論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本來就會使得憲法法庭與普通法院間產生一定程度的緊張關係,期盼往後透過個案智慧的累積,盡可能消弭之。但這樣的緊張關係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基本上是有益而無害,目標是為了更能實踐無漏洞的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法庭對判斷裁判憲法審查是否違憲,其標準必緊扣著系爭裁判在法律的解釋與適用過程中,有無對基本權的意義保護範圍錯誤的理解,而因此錯誤的理解導致法院的錯誤判斷結果。雖然這樣的說法抽象了些,但已經是很努力地在憲法法庭與普通法院分工中,試圖畫出一條線。然而,因為這條線的畫出,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對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強度與密度,則是因而越來越強、越來越高。
目前實務面對裁判憲法審查是在審查哪一個裁判、廢棄哪一個裁判,以及發回哪一個裁判的爭議;透過此一爭議益加可以得知,我國目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正處於發展階段,累積的案例還屬有限,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透過裁判憲法審查個案的累績,一起走出一條適合台灣社會未來發展的裁判違憲審查制度。
七、附記及省思
資料來源 2024年8月出版《開箱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內的實務觀點》第229~232頁
我國民主憲政,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民國38年1月6日釋字第1號解釋~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發展到憲法訴訟(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新增的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正在發展中,為深入了解,兹將司法院大法官助理林子傑先生所撰「人民如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內容摘述如下,並謹向原作者致謝。
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案」,衍生的稅務冤案,被喻為「法稅228」,迄今仍未完全平反,未來可能走入憲法法庭,爭取憲法上權利受不法侵害的救濟,謹將裁判審查審查的一些問題,簡述如上,供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