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1年10月,新北地檢署開始針對公立中小學營養午餐案展開調查,並以貪污罪起訴數十多名校長。雖然此案隨時時間流逝,已逐漸為大眾所遺忘,但從第一審判決裡,法官採取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卻已突顯出現行司法審判的問題,而成為值得檢討之處。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發表了以下專文。
法律與事實爭議
一、刑法公務員的爭議
在營養午餐案裡,最大的爭議乃來自於2006年7月1日以後,在刑法已經限縮公務員定義下,公立學校校長是否為刑法公務員。
在2005年1月修法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定義,僅簡單以「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來概括,如此簡單的法條用語,就使刑法公務員的定義,被認為與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相當,致屬於最廣義的公務員界定。只是如此廣泛的定義,既抽象且空泛,不僅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更可能造成相類似案件卻有不同的認定結果。尤其是隨著時代變遷,再加以福利國家的要求,公機關對外的行為,不僅止是高權行為,亦包括所謂行政私法,甚至是私經濟的行為。即便是有所屬機關的公務員,當其對外採取非屬高權行政的行為時,是否可因此認定其屬於執行公務,或者因此成為貪污罪的治罪對象,實有相當的疑問。
也因刑法公務員定義的不當擴張,致在2005年1月的刑法修正時,就將其加以限縮。尤其針對公立學校的人員,已不再屬於所謂身份公務員,除非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足以該當所謂授權公務員。而就目前學校所開辦的營養午餐,仍須由學生家長付費,則不管是公立、還是私立學校所開辦者,實就屬單純的私法行為,致與所謂公共事務無關。而既然是由學生家長付款,並由學校代收付款的方式為之。則在經費非來自於國家補助的情況下,就不可能涉及任何公權力之行使,承辦此等業務者,也就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定職權,更不可能因此成為刑法的公務員。
只是司法機關認定公立學校校長針對營養午餐招標一事,乃在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屬於刑法公務員,並因此可處以貪污罪的想法,實仍延續舊思維,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二、證據採擇的爭議
在營養午餐案裡,更必須關注的爭點,還來自於被告是否有收受廠商回扣的部分。這是因,即便認為公立學校校長不是刑法公務員,但若有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仍可能涉及諸如刑法的背信等罪。只是關於是否收受來自於廠商的事實認定,卻不能僅憑審判者的主觀臆測。
經驗法則等於法官的主觀意志嗎
一、什麼是經驗法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也因此,所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成為法官自由心證的限制。
只是麻煩的是,什麼是經驗法則、什麼是論理法則,卻又是極為抽象且模糊的概念。尤其法官常以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就使經驗法則,成為法官恣意與專斷的最佳掩飾工具。
二、不在場證明的問題
這可以先以不自證己罪來說明。原本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強調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與緘默權,即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無庸舉證證明自己無罪,也不會因為保持緘默,致須負擔有罪的風險。只不自證己罪,往往只是種理想。
比方說,司法人員往往要求被告,必須提出案發時間時有不在場證明,此實有相當大的問題。因為在未能舉出被告有犯罪嫌疑前,就要求其提出不在場證明,實就是先推定其有罪,一旦無法提出堅強的證據,就表示其就屬犯罪人。會有如此的邏輯,乃是因為司法者所存有一個理所當然的想法,即只要犯罪人不是你,你一定有辦法提出無罪證據。
惟要提出不在場證明,談何容易。如以要被告提出上個月的今天,晚上十點在哪的證據,假設其在家,但問題是,若其是獨居,有誰可證明?又其若與父母在家,當然可以找父母出庭,但法官對於此證詞,肯定不會相信。只是在同一時間,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者,何止被告,為何仍可因此定被告有罪?司法者似乎又會再加上一個看似符合常識,卻又顯得詭異的理由,即執法人員或者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怎會隨便咬人?但這個理所當然的經驗法則,果經得起考驗?以下再以證人證詞的可信性來說明。
證人證詞的不可靠性及其擔保
(一)人的不可靠性
人的證據,尤其是目擊者的指證,雖為刑事審判所不可或缺,但其卻存有不少先天上的不可看性,此可以人的記憶歷程作以下分析:
- 知覺的不可靠性:人的觀察是相當不可靠的,尤其是對於瞬間發生的事件,由於發生時間短暫,且在未能預期事件發生的情況下,自然不可能對於事件的發生為完整的觀察。
- 記憶的不可靠性:人的記憶於時間上會產生逐漸衰退的現象,即距離案發時間越久,記憶越不可能完整,這也是為何於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陳述被認為可信度極高之因。
- 敘述的不完整性:即便目擊者對於事件的感官知覺與記憶沒有問題,但卻可能於敘述事件時出現疑問,就目擊者而言,其可能因為本身的生長環境、教育背景、甚或是文化背景等因素,皆造成敘述的不完整性。
上述的缺點,可以簡單的舉一例做說明,假設行為人戴有頭巾,就知覺層面而言,可能會在顏色、大小、綁頭巾的方式出現問題,而而隨著時間,記憶層面也可能對於頭巾的記憶產生衰退。更麻煩的可能在敘述層面,因為不同族群與文化背景者,對於頭巾所象徵的意義,可能會有不同的詮釋,若問年輕世代,可能會被解釋成是嘻哈(Hip-Pop)的象徵,若問中老年人,可能會認為是回教徒,如此皆可能與事件的原來面貌產生相當大的差距,若詢問者再給予暗示或引導,與事實的差距就更遠。
由於人的陳述具有上述的不可靠性,若其亦未能到庭,而以書面代替,或者經由第三者轉述,在無法針對原陳述為推敲下,將使上述的不可靠性更為加深。(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