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3/21 文/林菲/助理
一般民眾碰到不依法行政的稅務官員時,將會是一件悲慘與不幸的事了!國稅局往往因違法課稅,而讓百姓疲於奔命,在稅務機關、行政救濟、法院間來來回回好幾年;只怕事情未解決當事人都已心力交瘁,或死、或病、或家破人亡等,無法抵抗只好妥協了,任由稅務機關的宰割,老百姓實在有夠可憐!就算不妥協,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稅吏人員敗訴也不會被處罰,還可隔年再重新開稅單,再玩一次,百姓簡直毫無機會,好像是被吃定了感覺。
政府官員的心態,拿著「依惡法行政」卻一幅事與我無關,說不知道有這件事,或者躱起來裝沒事,政府官員沒有擔當,如何為官?要把危機變成轉機,把事情透明化,讓人民知道國家解嚴了,沒有什麼祕密不能讓人民知道,否則就是官員打算做壞事了!前台大陳志龍教授認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但在台灣卻沒有。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政府有錯就要認錯,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政府有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應該有的權益不應該無端被剝奪,才是真正人權法治的國家!因而呼籲政府官員應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
法國的個人良心自由協會,把太極門的案例,放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47會期,標題為「濫用稅制迫害少數宗教心靈團體已成全球的問題」,他們覺得一個政府用稅制的手段來迫害一個宗教團體是非常不能接受,因為宗教信仰是受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所保障的,讓他們也看不下去。其中,英國的Alex表示,台灣難道是兩個國家?為什麼法院的判決結果,稅務機關不理會,法院也無可奈何。歐洲的人權法庭以及美國的法院也表示,世界各國不可以用稅收的制度來迫害宗教信仰的團體。
會計師林光炫認為,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1,動用「間接證明法」須具「重大逃漏稅嫌疑」且「報經財政部核准」。國稅局未報部核准即開單,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應屬「自始無效」。他強調,「重大明顯瑕疵」應以「理智公務員都不可能犯的錯」及一般大眾常識來判斷,非僅限法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