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象徵我國廢棄物管理制度正式邁向循環經濟與環境治理的新階段。此次修法由環境部提出,主要針對新興廢棄物管理、再利用制度整合及環境犯罪防制作全面強化,並與《資源循環推動法》相互銜接,展現政府推動資源循環、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及維護環境正義的決心。
環境部表示,面對淨零轉型及產業發展所衍生的新興廢棄物問題,現行制度已無法完全因應,因此本次修法以「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為核心方向,透過制度精進與科技執法,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
因應再生能源快速發展,修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由原本以一般廢棄物為主,進一步納入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役後所產生的廢棄物納入管理機制。未來,製造、輸入、販售、原料供應及設備設置等相關業者,均須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建立完整責任鏈管理制度,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
此外,考量未來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設備將陸續進入除役階段,修正條文也明定,設備設置者應依規定提出回收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貼及執行回收作業,以降低廢棄物處理對環境造成的衝擊。
在資源循環管理方面,本次修法整合現行分散於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範,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相關標準,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認驗證制度,並強化產品流向追蹤與運作管理機制。透過統一管理標準,不僅有助提升再利用產品品質與市場信賴度,也將促進資源循環產業健全發展,完善循環經濟體系。
為有效遏止非法棄置行為,修法也導入電子圍籬、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授權主管機關於高風險區域設置監控設備,強化廢棄物流向掌握能力。未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於生態敏感區或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違法棄置,刑度最高可再加重二分之一。同時,一般廢棄物違規清除案件罰鍰上限也提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並可按次連續處罰,以提升嚇阻效果。
針對環境復原責任,修法除強化債權保全機制外,也增訂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應負連帶責任,以確保污染場址得以完成清理與復原,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法不僅是我國廢棄物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守護環境正義的重要一步。未來將持續推動相關子法修訂及配套措施,透過中央與地方協力、產業輔導及科技執法機制,共同打造永續、安全且具韌性的循環臺灣。【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