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遺贈稅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納入遺產課稅

立法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明定納入遺產總額課稅時的遺產稅計算方式,並由受贈人負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也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分期繳納及以遺產抵繳稅款等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兼顧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財產權與租稅公平,同時便利遺贈稅申報繳納及確保稅捐徵起。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且依規定須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將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相應遺產稅額,並由各受贈人作為該部分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此外,修法也刪除遺囑執行人作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但若案件有遺囑執行人,仍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申請復查。而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修正後明定計算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存財產,以完善相關課稅計算方式。修法也新增遺產權屬的相關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權屬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將明定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的起算日,讓納稅義務人及稽徵機關有所依循。

在繳稅方式方面,修法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讓符合條件者可依規定申請分期。同時,繼承人可透過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若受贈人要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相關擬制遺產稅額,則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此外,納稅義務人若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也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則刪除,改回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後續將研擬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並同步修訂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督導各地區國稅局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待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後,財政部也將加強政策宣導,協助民眾了解新制內容及申報方式。【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