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利事件」對日本司法史造成極大衝擊,這是一件警察便宜行事的調查、檢察官草率的起訴、法官過當的自由心證所造成的誤判冤案。2010年3月,日本宇都宮地院宣布被告菅家利和無罪,合議庭三位法官起立向被告鞠躬致歉:「我們一直不傾聽真實的聲音,而剝奪了您17年半的自由,真的是非常抱歉。」在臺灣,可曾有檢察官、法官向無辜被告道過歉?
談法論稅
「假如一個人放棄自由,就變成別人的奴隸。」歐洲刑事法與國際刑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Professor Dr. Arndt Sinn於臺灣施行兩公約五週年前夕訪台時表示,人權應該是人每天都應該有的。
Dr. Arndt Sinn 是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法律系教授,他出席「世界公民 人權論壇」發表法治國與人權的觀點,強調「刑法最終目的就是在保護人權。所要控制的不只是某些人的違法行為,同時,要控制一個國家。」他指出,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國家有義務維護人權。
(轉載自中國時報 文/陳志龍教授)
法治國家的法院,應該是維護人民權利的機關,即站在「人權的角度」而為裁判。而所謂「人權」意義,就是「對抗政府統治權的集合體」,這亦是司法獨立性的觀察重點。換言之,如果法院一味站在捍衛行政權,那就不是法院;而是另一個行政機關的衙門;反之,才是法院。
台灣的行政法院遭人詬病
無罪推定原則,是區辨法治國家與警察國家的重要指標。從解嚴之後,台灣漸已脫離警察國家的行列,似乎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只在制度表面上接受無罪推定原則並不夠;要問台灣司法遵守並實現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度,才足以決定台灣是否真正遠離了警察國家。然而我國的刑事訴訟司法實務,是否真心信奉無罪推定原則,其實還有很多疑問。今天先來談一個久被忽略的觀念盲點,藉之檢驗無罪推定原則被遵守接納的程度究竟為何。
當政府機關的權力失衡、失靈之際,社會需要的是安定和諧的表象?還是鼓勵支持短暫的衝突與矛盾,以凸顯出問題的癥結點?當體制內的救濟程序沒有辦法替人民伸張正義主持公道之時,街頭運動成為唯一選項。留學德國取得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任職東吳大學法律系的胡博硯助理教授,因關廠工人事件、邱和順案、洪仲丘案等,與一群志同道合的法律人投入社會運動。
衝撞體制,才能改變制度
「我沒事了,法官卻繼續上班?」去(103)年8月,因性侵案蒙冤的陳龍綺終獲平反,但司法體系加諸他的折磨仍為進行式。陳龍綺憂心司法若不改革,法官若繼續抱持有罪推定的心態,還會繼續製造多少司法冤大頭?
科學可發現真實 人為誤判必造成冤案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為陳龍綺義務辯護,他表示,這個案件很特別,沒有陳龍绮的自白,也沒有被害人的指認,僅憑一個叫做『不排除』DNA的孤證,就歷經三審有罪定讞,被判刑4年。
【WPN記者 高榮興】近來苗栗有名29歲母親,因為9歲兒子不把玩具收好,氣得大罵:「再不快收好,你就死定了!」沒想到丈夫因此控告她對孩子家暴。檢察官偵查後也認為「已經讓孩子心生畏懼」,依恐嚇罪將這名媽媽起訴,讓社會大眾議論紛紛。檢察官雖擁有代表國家行使追訴犯罪行為的權力,但是對於母親責備孩子很平常的一句話,卻動用恐嚇罪罪名,這是否小題大作、濫用權力?檢察官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甚至淪為打壓異己之工具,為社會各界詬病已久,向來針砭時事切中要害的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教授,特從江國慶冤案探討剖析檢察官濫用檢察權、以及如何究責監督。
<WPN記者 方修安>曾有一塊漂亮的埤塘被劃入一個開發案,荒野保護協會志工們認為,這塊埤塘在開發園區的邊緣,應該可以跟園區共存共榮,便主動跟負責單位做簡報,希望留下這塊寶貴的濕地。經過多次溝通,最後得到的回覆是:『抱歉,我們還是要維持原來的開發案,將那個池塘填掉…』,過了幾年後爆發了購地弊案。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一談到政治大家還是會很害怕,就不要去碰政治、不要去管政治,事實上,我們生活的一切跟政治有非常大的關聯。
從形式上的民主邁向實質民主的改革
【WPN記者 郭靖娟特稿】奧地利社會學家耶爾立息(E.Ehrlich1862~1922)指出:「長期觀察而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沒有任何保障」,日本憲法第76條明文規定:「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設有「法官依其良心」的規定。
【WPN記者 王意善】國家為了籌措政府的經費,擁有課徵稅捐的公權力,但是必須具合目的性及合法性;若國家不合目的性,違法課徵稅捐,就跟搶錢沒有兩樣。長期以來為稅法學者專家所詬病,且民怨高漲的恐非「萬年稅單」莫屬。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昌坪,擅長公法領域,在憲法、行政法及環境法領域經驗豐富,曾協助許多國內外知名企業進行各類型行政爭訟,近十年的行政訴訟經驗,對萬年稅單有深入淺出之剖析!
何謂萬年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