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的政府以維護人權為前提

「假如一個人放棄自由,就變成別人的奴隸。」歐洲刑事法與國際刑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Professor Dr. Arndt Sinn於臺灣施行兩公約五週年前夕訪台時表示,人權應該是人每天都應該有的。

Dr. Arndt Sinn 是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法律系教授,他出席「世界公民 人權論壇」發表法治國與人權的觀點,強調「刑法最終目的就是在保護人權。所要控制的不只是某些人的違法行為,同時,要控制一個國家。」他指出,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國家有義務維護人權。

Prof. Dr. Arndt Sinn表示,法治國對德國而言是一個非常不易而且無比榮耀的經驗。法治國的適用對象不只是針對一般良民,對於歹徒也是相同對待。換句話說,法治國最偉大的地方,正是當一個人做錯事,甚至犯了罪,做為一個握有強大公權力執行者的政府,依然貫徹法治國的精神,表現出一個忠實的法治國。所以身為法治國的人民,必須面對一個現實,有時候為了貫徹法治國的理念,可能要忍受個人內心無比的哀痛。此話怎麼講?

他提到德國一個很重要的案例。在德國曾經發生一個銀行家的小孩被綁架,警察逮捕了嫌疑人,經過詢問,知道那個小孩被拘禁在一個沒有水、沒有食物的地洞裡,但是嫌疑人在詢問中完全不肯說出小孩到底在哪裡?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警察束手無策,所以法蘭克福市警察局局長跟綁匪說:「如果你再不說出肉票在哪裡,我就請一個人來折磨你,讓你痛苦難耐。」

「啊!怎麼可以!」警察局局長可以這樣做嗎?案情傳出去整個社會一片譁然。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到一個非常典型的利益衝突。那個小孩在地洞裡面,如果三天沒水喝,他極可能渴死。但是犯罪嫌疑人,他不應該被刑求,當我們也設身處地去想一想,「如果我是那個局長,我會怎麼決定?」這樣的設問所得到的答案純粹是個人的表態,並不代表當下的市政府警察局的國家行為。

身為一個警員,他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所以他所做的決定不該是個人的選擇,而是國家該怎麼做的選擇。所以一個國家,自稱是一個法治國,就不允許自己的一個代表,做一個類似刑求的動作,否則法治國根本沒有辦法落實。即便他是一個罪犯,他還是一個「人」,因為他是一個人,所以他是一個權利主體,我們不能把他當成一個客體,或是物化成某一個東西而來處分他。

案例中的嫌疑人後來供出小孩所藏匿的地方,小孩也被找到了,但已經死了。雖然局長威脅過他,但是沒有動過手。犯罪嫌疑人後來在德國提告,說被刑求,最後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認定,他的人權被迫害,歐洲人權法院表示,雖然被害人原本是加害人,但不能因為他跟另外一個人之間有加害、被害的關係,所以國家就可以迫害他。

Prof. Dr. Arndt Sinn表示,從這個案例,可以說明為什麼法治國令人哀痛,因為如果我們面對這樣的一個加害人,我們要考慮他的人權,我們會覺得很痛心,但這就是法治國偉大的地方。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指出,人權是所有人最大的公約數,最大公約數最大表彰就是人的尊嚴,人的價值是平等,而基於每一個人都享有共同的權利,都應該獲得保護的價值,所以從Prof. Dr. Sinn所舉德國的案例,在我們面對一個是生命權,一個是酷刑的絕對禁止,為什麼依然選擇後者,其實道理很簡單。第一個,假設現在對他施以酷刑跟不人道待遇,就可以得到犯罪情資,這個假設不見得百分之百都是對的?第二個,基於國家權力行使者,如果為了要保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為目的,卻對一個人的尊嚴或是他的健康予以侵害的話,這樣的例外將會持續發生。

鄧衍森教授指出,如果只是依法行政,無法看到任何正義可以實現,因為政府可以制定各種不正義的法律,之後依不正義的法律而作為的話,那麼談法治是毫無意義的。實質的法治所依的法是超越國家的法律,這個法就是所有人都相等,就是最大公約數的人權,這是實質法治的概念,就是所謂law,它代表絕對的價值。形式的法治代表正當程序,政府權力的作為如果違反形式法治上的正當性、正當程序的要件,可以說政府權力已經侵害人民的權利。

從國內外二位學者專家的論點,讓法治國與人權之間的關係更清晰,法治國的核心在維護人權,法律必須要用人權這個最大公約數去做檢驗,人權不只是請求權,更是所有作為的正當性標準。而對法治國的實踐,人民需要有更高的人權普世價值觀,偶而還須忍受心中那些許的哀痛。

【WPN記者 高榮與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