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PN記者 郭靖娟特稿】奧地利社會學家耶爾立息(E.Ehrlich1862~1922)指出:「長期觀察而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沒有任何保障」,日本憲法第76條明文規定:「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設有「法官依其良心」的規定。而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僅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直到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才明白指出,「審判獨立在保障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機制」,並強調「人民之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國家應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
後來前大法官楊仁壽於釋字第601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也表示,法官應本諸良心審判,亦是憲法對法官之基本要求之一。因法官擁有極大之權限,對當事人訴訟之勝敗,具有決定性之影響,且在行使權力時,無論在程序法或在實體法上,均有廣泛之裁量權,尤其對證據採信與否,在在都須訴諸法官之自由心證而定,故裁判對被告而言,法官如不本於良心,與法官受到干涉一樣,「是一件極為恐怖之事」。
前監察委員沈美真學佛多年,深怕為了眼前的利益而造了一些惡業,傷害許多人。她相信因果循環,來世會造成很大的困擾跟障礙。沈美真笑稱執業律師二十餘年,寧願承擔比較窮的結果,在辦理案件的時候,說什麼也要秉持良心,絕不敢顛倒黑白,誣賴別人。正因為這樣的信念,她一路上關懷弱勢婦女、受虐兒童,關心社會的公平正義,用心貼近民意,走出監委新形象。
「冷漠」製造冤案 「良心」拒絕誘惑
江國慶案的平反,監察院的調查是重要關鍵。沈美真指出,江國慶當年發回更審時,軍事法院還沒有判決,法院知道許榮洲自白說案子是他幹的,通常法官應該調閱筆錄,江國慶案先停止進行,但卻沒有,他們調查發現,原來結果是上級干涉,法官原本想要停止江案審判,先把其他案子查清楚,但上級不同意停止審判,法官當時也想要傳喚刑求的前反情報總隊上校柯仲慶,上級也不願意,包括重要的窗戶血掌紋資料與DNA也不讓他驗,通通都被阻擋掉了。
監察院調查時,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軍事審判官(初審與更審審判長)呂德義接受監委約詢時說了很重要的話:「獨立審判實質上在當時是不存在的,事實上沒有獨立審判,不管要傳喚證人或對外行文,都要經過(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的核准才能出去,為了現實也只好如此。」
「我們覺得這案件最大問題無法獨立公正審判,才會導致今天憾事!」沈美真感到可惜的表示,如果當時軍法官查清楚,可能結果不一樣。原本有機會可以挽救的冤錯案,但是沒有辦法挽救,最後造成江國慶冤死,這些人後來都成了冤案的共犯。
「法律是有的,可是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跟個人或團體的利益衝突時,是不是能夠堅持我們的良心,然後拒絕這利益的誘惑?」沈美真認為,要有良心,才能拒絕利益誘惑,讓生命沒有遺憾。
用「良心」看見問題 以法規遏止犯罪
民國70年代,台灣有很多買賣人口、逼良為娼的事件,尤其是雛妓賣淫非常的嚴重,政府雖然制訂有使人為奴隸罪的處罰條款,但依然無法遏止這種悲慘事件發生。沈美真以同為女性悲天憫人的情懷,於76年創辦了婦女救援協會以拯救雛妓,希望從此杜絕買賣人口、逼良為娼的惡習。
為什麼一個個案接著一個個案的救,卻還是不斷有其他孩子小學畢業後就消失被推入火坑?法律人沈美真決定正本清源,從源頭管制,便積極著手催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要求父母不要賣小孩,色情業者不要僱用未成年小孩,並對販賣人口、逼良為娼或雇用雛妓者課以重刑,並公告其姓名。她發覺效果非常顯著,因為某次搭計程車途中,經詢問司機證實:嫖雛妓的情形減少了,終於看見實效。
「如果父母有良心,就不會把孩子賣去當妓女;如果色情業者有良心,就不會雇用未成年的小孩去賣淫;甚至如果嫖客有良心,就不會嫖雛妓。」沈美真指出,國家除了道德宣說,如果有人不以良心出發,繼續危害社會,政府不能以已經有處罰條款了而漠視問題的存在。
「良心」與「制度」互為表裡
今(103)年4月曾爆發假農民案,當時監察院所發布的調查報告中,曾呼籲內政部、農委會、勞保局應積極檢討研修農保相關法令,因為有很多假農民從來不知道他的土地在哪裡,也從沒耕種過,可是卻加入農保,甚至有些人領到老農津貼。
「制度有時而窮,相關部門在審查的時候一定是有漏洞,這時就靠大家彼此互相約束,把良心拿出來,哪些利益不應該獲取,就應該去拒絕。」沈美真指出,法律制度都是出於利益眾生的想法去推動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以「良心」出發,就知道事情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