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司法稅捐狼與狽 小民不堪萬萬稅
納保法中明確規範「稅捐單位需負舉證責任」(納保法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2項),本來該是有利保護納稅者的法條,怎知許多稅捐人員,始終耍賴不願履行義務,而法官竟也對稅捐單位的違法視若無睹,與稅務單位聯手違法要人民履行「協力義務」去「自證清白」,甚至人民也舉證自證清白了。國稅局也能置之不理,法官更敢說年紀大了,對於有利人民的證據說忘記了,如此這般司法稅捐狼與狽,小民怎堪萬萬稅的凌虐啊!
要知道法律中最困難就是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才有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最常敗訴的原因就是無法舉證。政府要向人民課稅拿錢,就要負責拿出確切證據,才能讓人民心服口服,而非像現今稅捐陋習一般,總是先海開稅單,人民若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得自認倒楣繳稅,開單的稅務員只要有稅金進帳,就有績效及獎金,那管人民能否自證清白呢!
現在的稅審法更是助紂為虐,竟然加強規定人民的「協力義務」。其實像租稅課徵或裁罰這種因為國家行使處罰的高權行政而引發的事件,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來自證己罪或自證清白。
這次稅審法的立案,在立院的質詢中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透露,過往行政法院只撤銷復查決定,是因為擔心原處分會超過核課時效,如果撤銷復查處分再發回稅捐單位,就能讓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會逾期,永遠可以課稅,真的是「法條千萬條,救命沒半條」,所以才有所謂的萬年稅單要人民的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