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司法稅捐狼與狽 小民不堪萬萬稅

納保法中明確規範「稅捐單位需負舉證責任」(納保法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2項),本來該是有利保護納稅者的法條,怎知許多稅捐人員,始終耍賴不願履行義務,而法官竟也對稅捐單位的違法視若無睹,與稅務單位聯手違法要人民履行「協力義務」去「自證清白」,甚至人民也舉證自證清白了。國稅局也能置之不理,法官更敢說年紀大了,對於有利人民的證據說忘記了,如此這般司法稅捐狼與狽,小民怎堪萬萬稅的凌虐啊!

要知道法律中最困難就是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才有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最常敗訴的原因就是無法舉證。政府要向人民課稅拿錢,就要負責拿出確切證據,才能讓人民心服口服,而非像現今稅捐陋習一般,總是先海開稅單,人民若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得自認倒楣繳稅,開單的稅務員只要有稅金進帳,就有績效及獎金,那管人民能否自證清白呢!

現在的稅審法更是助紂為虐,竟然加強規定人民的「協力義務」。其實像租稅課徵或裁罰這種因為國家行使處罰的高權行政而引發的事件,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來自證己罪或自證清白。

這次稅審法的立案,在立院的質詢中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透露,過往行政法院只撤銷復查決定,是因為擔心原處分會超過核課時效,如果撤銷復查處分再發回稅捐單位,就能讓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會逾期,永遠可以課稅,真的是「法條千萬條,救命沒半條」,所以才有所謂的萬年稅單要人民的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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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從稅審法草案看官員的稅改思維2

這個思維就是來自財稅機關代代相傳的荒唐作法,要人民自證無此稅,而許多行政法院法官也附和財稅機關的作法,造成人民稅務案件實質勝訴率只有1.6%,這是學者盤查近幾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幾位法官的稅務訴訟案件的統計結果,人民幾乎都以敗訴收場。

台灣稅務冤案氾濫,近年來有許多來自企業民間的改革的聲音,但政府官員總是不改過去的「國庫主義」,爾後疊床架屋的改革始終沒有成效,甚至更為倒退。

106年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當初因為財稅官員的介入、立法過程的草率,或說官員與立委們的妥協,導致若干條文跟學者提出的立法意旨相牴觸。例如:本來應該是獨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當「納保官」,後來變成財稅官員來擔任,球員兼裁判;又如設置「稅務專業法庭」是希望由「有稅務專業」的法官來審理稅務案件,結果行政法院62位辦理過稅務案件的法官,全數就地合法為稅務專業法官,幾乎沒有篩選的標準,草率又不負責,當時遭到許多人民的批評,至今證實完全無法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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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從稅審法草案看官員的稅改思維1

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想要解決凌遲人民的恐怖「萬年稅單」問題,終於看見人民的痛苦,主動任事的態度值得讚賞。在立委的質詢中,司法院黃副秘書長也坦承,行政法院不撤銷「原處分的稅單」,就是為了保護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滅失」。也就是一直以來國家為了保護稅捐,卻犧牲人民,讓人民活在不斷開出的新稅單與行政救濟之中,永無止境的輪迴。

但是對於草案的內容,近日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提出許多質疑,最大爭議是增設「稅務審查官」(簡稱:稅審官),以彌補法官對稅法專業的不足,但此官位卻要借調財稅官員,協助法院對「課徵數額」之推估等等,又「稅審官」到法院三年後還要回稅捐稽徵機關,形成財稅官員審自己人開的稅單,審案的立場上必偏向稅捐稽徵機關,引發各界「官官相護」的指摘,對人民造成不公平。

草案設立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解決「萬年稅單」對人民造成的痛苦。但立委查不到當初學者建議的版本,以及為何改成今日送達立法院的模樣,其理由與過程都被遮掩。召開的唯一一場「公聽會」更是草率倉促,官方代表68人,民間只有5人,難道是不想讓人民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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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台灣官僚思維為什麼不敢跳脫原來的巢臼

「立新法」確實是為了原有法律的不足,以及滿足現代社會需求和國際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很多舊有的法律無法再適應新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通過立新法來解決新出現的問題,並且為未來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協助及保護人民。

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勝訴率始終偏低,即使106年《納保法》上路後,這個困境仍然未見改善。所以再「立新法」來解套。其實有很多專家學者包括退休的法官,他們深深有感立再多的法如果執行者的思想偏執,恐怕「立新法」都是疊床架屋效果不彰,無法真正有效解決稅災冤案、解除人民的苦難,依然是淪為這些懂法的官員知法玩法、知法犯法的工具與手段。

就以「萬年稅單」來談,依現行《納保法》,《行政訴訟法》底下仍然是可以排除。以前行政實務會有萬年稅單是因為我們都撤到復查的決定,沒有把課訴處分的原處分撤銷,那因此,如果要破除萬年稅單,以現行的《納保法》,行政法院如果真的能貫徹執行,就不用另設一個《稅務行政案件的審理法》(以下稱《審理法》)來做他的法理依據,所以破除萬年稅單,以目前的法條就可以做到,不須要《審理法》才能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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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億來億去爽到誰?百萬年薪的稅捐雲

俗話說「人紅是非多」,光是一場藝人演唱會都能引起溫水煮青蛙的論調,而一向號稱公開公正透明且有律師陪同的抽獎活動,也能成為弊端引起檢調單位關注,財政部以往營造出人民好幫手及好優惠的信任感,「猶如一場騙局」的延燒新聞再次引起正反評價。而筆者所關注的,卻是更實際的「摳摳(錢錢)」問題。

十一月開徵地價稅,一時興起,往回查找了12年的地價稅繳款單,赫然發現,從101年至113年,位於台北邊陲的30坪豬窩竟漲幅了28%,而位於頂樓的老屋,折舊跌幅了59.8%,看著眼前數字的此消彼漲,讓人哭笑不得。

回望近8年的財政部超徵數字,從105年的1,278億飛躍了187%到達112年3,671億,這個數據讓人無言,想起近幾年的職場身分從CEO獨資族淪陷成為斜槓打工族,更感嘆為何薪水已有近20年都停滯在原點,若加上通膨和物價指數調整,薪資停滯就是明擺的被降薪。 

113年11月1日財政部長莊翠雲於立院受質詢時被問到,「針對今年稅收是否有望超過2,000億規模?」莊部長眉開眼笑指出,今年稅收達成預算沒問題,超出預算數部分,則是希望可以。稅收提前達標,也算是政府業績,更能讓財政部長拿來說嘴,爽到的應該是政府團隊與高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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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人民期待健康的「稅審法」 不要讓威權稅制絞殺人民

期待司法要真改革,不分黨派立委、專家、學者一起催生健康的稅審法,解決萬年稅單,解決稅災戶被法稅制絞殺的痛苦。台灣法稅制度有貓膩嗎?沒想到在台灣有原配先收丈夫3億贈與,再與3子女拋棄繼承,逼得6歲私生女要繳5735萬遺產稅,可能是原配以此報復小三與私生女,實在很無辜,但是現行稅務救濟制度卻成為絞殺人民的幫兇?

不分黨派催生健康稅審法 解決稅災戶被稅制絞殺的痛苦,10月30日鍾佳濱委員質詢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特別引用這案例,現行稅務救濟,納稅人提出複查無效,被迫先繳1/3提出訴願,又要花錢請律師打訴訟,還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鍾佳濱分析,大法官的意思是人民繼承了遺產,遠少於政府要跟收的稅,但政府不能對人民絞殺阿,他要求財政部李慶華次長查明,目前的稅制當中還存在絞殺稅嗎?

鍾佳濱質詢表示,如果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沒有撤銷原處分,原機關可以再開稅單,這樣的循環對人民是一個折磨,所以司法院提出稅務事件審理法草案,草案中卻要稅審官幫法官做推計課稅,但稅審官卻是由稅務局產生出來的,會有球員兼裁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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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稅審法」期待能澈底解決稅務絞殺人民的亂象

司法院在113年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在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會議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不分黨派立委都表示這是司改國是會議裡面的一個重要的結論,感謝委員們對稅審法草案的重視,看見台灣在稅務行政訴訟的法條詬病,形成台灣萬年稅單的情形,這是在民主體制下的國家不曾會有的奇觀異相。

烏龍稅單被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卻仍不斷開出一樣的稅單的稅災案例比比皆是,有位吳小姐原本想頂下補習班,但是沒買成,老闆經營權並沒有移轉,國稅局逕行認定吳小姐是負責人,她被追討補習班欠稅159萬,又被加罰一倍,再加上利息、滯納金,總共超過320萬。

稅災戶吳小姐哭訴:「行政法院也知道我是被騙的,要求稅務機關拿出主張實際移交收到的所得課稅的證明,但稅捐務機關完全拿不出來」,行政法院曾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即便如此,國稅局一再發出稅單把吳小姐逼到絕境救濟無門。她得憂鬱症、自殺兩次,住進精神病房,還得了乳癌三期,日前才開刀割除,她抗議「自己一路這麼辛苦,現在卻訴求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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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內舉不避親的稅審官 棄納稅人權益不顧

稅審官會不會又成為納稅者的加害人?吳景欽教授大作「稅審官又是自己人審自己人?」讀後心有戚戚焉。稅災是人民無法面對最大的痛,112年全國1405萬件欠稅欠費案面對被強制執行的命運!難道要置納稅人保護專章而不顧嗎?政府辛苦立法所為何事?合法、非法原來只是一念間。

莊瑞雄委員痛批稅審法可能又是繼納保法後,追殺人民的武器!「錯錯錯!稅官拔鵝毛課稅的心態,且將來又回到國稅局,只會造成人民武器不對等…」106年底生效且開始執行的納保法,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就此負有舉證責任。然而就在此法生效後,關於稅務課徵的惡習與惡例,是否因此有所改變,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因為納保官就是由國稅局資深稅務員產生,美其名是納稅者的保護官,從很多案例顯示實際上卻是納稅者的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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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沒有獨立的稅審官 哪來真正的稅審法?

如果說科技始於順應人性,那麼法律就是來自於防治漏洞、弊端與人謀不臧。有鑒於萬年不死稅單長期讓稅災戶痛苦不堪,於是司法院院會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 (以下簡稱「稅審法」)」草案,目前法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台灣之所以會有萬年不死稅單,在於法官不諳稅法,稅官不懂法。因此法官常需要請教稅務官員,也大多言聽計從,甚至有學者研究發現,法官判決書抄襲稅務機關的答辯相似度高達99%以上,難怪人民告官的官司十打九輸。另也有學者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等5位法官為例分析,統計其歷年判決稅務訴訟案件,發現撤銷原處分比率僅1.6%,兩項研究數據明顯吻合。

可見,即使法官認為人民有理,恐怕也不敢自為判決,所以頂多撤銷處分,但又會再加註一句「另為適法之處分」。於是,稅捐機關將「撤銷處分」自行解讀為撤銷「復查決定」的處分,原處分依然不動如山,稅捐單位於是能修改金額後再發出稅單,如此周而復始,讓人民飽受萬年稅單的輪迴之苦。在立法院質詢時,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針對此問題表示,行政法院只撤銷復查決定,是因為擔心原處分會超過核課時效。由此可知行政法院長期只撤銷復查處分,就是要保全稅捐、保護國稅局權力永遠都能在課稅時效內,因為只要課稅時效不過期,萬年稅單就不會消失,更沒有保護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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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稅審官」由自己人擔任 是不敵人性難認錯之本然

陳姓男子2017年死亡,妻子和3名小孩拋棄繼承,6歲的私生女成唯一繼承人,女童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知生父2016年6月將價值3億元的鋼鐵公司股票送給周姓妻子,遺產稅5735萬必須由女童繳納。立委鍾佳濱質詢財政部次長、司法院的副秘書長時以此例子談稅審法,但委員認為稅審官一定要有公信力。而近日立委質詢最熱門的話題也是稅審法之「稅審官」,其中最爭議的稅審官就是「自己人審自己人,球員兼裁判」,過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保官」成立時也是如此,真不知是保官還是保民?本意是想幫助人民卻本末倒置。

台灣稅制「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等一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保官』,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三年內曾經審理有關稅務行政訴訟案件40件,做為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的條件,一樣輕易取得證明書。『納保官』根本是「球員兼裁判」如今的「稅審官」亦是如此,以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徵機關八或十年以上經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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