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誰相信台灣司法獨立 稅務訴訟人民勝率幾乎掛蛋
司法院為建構專業、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雖於113年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美名為「公」聽會卻不公開、不公告、不直播、不透明,而且參與的政府單位代表93.2%(68位),民間代表5位(佔6.8%),這樣的公聽會和參與人員的比例根本就是政策宣導,無法回應人民對於徹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也無能解決萬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的問題。
人民對於課稅處分縱然可提起訴願時,必須先繳納應納稅額之1/3,或提供相當擔保,根本就是增加人民負擔,或讓人民打退堂鼓,因為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救濟,且《納保法》第21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106年)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這條法給行政機關開了一個無限大裁量的後門,導致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而繼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建議行政稅務訴訟應該比照《刑事速審法》,修法回到自開單日起算速審的8年無法確定,稅單自為無效,方能徹底剪除萬年稅單對人民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