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台灣需要利國利民的稅審法更需要有公信力的稅審官
113年10月3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等案,沈發惠委員等敦促落實107年司改國是會議中有關賦稅改革的決議,尤其是能確實達成租稅公平的稅審法,呼籲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確保立法周延,讓人民盡納稅的義務保障國家的稅收,又能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如此利國利民的法案希望不要再延宕或擱淺了。
日前報載有個妻子先收丈夫3億贈與後,卻與3個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6歲私生女只繼承1567萬的遺產,卻被國稅局催繳5735萬的遺產稅,這樣離譜的稅單國稅局竟也開得出?鍾佳濱委員也以此違憲案例催生稅審法的執行,筆者認為稅審法的立意是好的,但絕對不可以像106年正式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讓本該是保護納稅人的納保法,卻淪為替稅徵單位粉飾太平的法案,因為納保官是國稅局派來的,球員兼裁判,賦稅人權根本是人財兩失。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曾指出,納保官由稅官擔任,最後還要回任稅務機關,與國際潮流禁止回流條款相違背。
所以「稅務事件審理法」制定委員會的人選、召開和制定都必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才能妥適、專業,也才能在保障納稅者權益的前提下,有效的、一次性的解決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爭議,不再讓人民深受沒完沒了的複查、訴願、訴訟、再回到原稅捐單位「另為適法之處分」,真正達到租稅公平,而不是國家機器單方面的絞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