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財政部是無心廢除不合時宜的稅制 還是沒有行政效率?

日前媒體報導,有家燒肉店被檢舉,因賣過期肉品被開罰192萬元,而2位檢舉者可分配獎金96萬元,則一人最少有48萬元,想想獎金可真優渥呀!低層勞工一個月也不過27,000元,一年約 32萬4千元。我國檢舉獎金不勝枚舉,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國稅局查稅..等檢舉獎金。 

5月是財政部國稅局徵稅月,在獎金操作下是否又上千億超徵?查稅獎金本已經在2004年廢除,後來財政部國稅局竟以「作業要點」借屍還魂的死灰復燃,此等無法源依據的績效獎金何時廢除?豈是跟娛樂稅一樣,委員們向財政部質詢了N次,仍然不廢除,真不知財政部是無心?還是沒有行政效率?

財政部國說局本已經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稅務獎勵金(即是作業要點),是不是不該存在?如果加上民眾檢舉獎金,我們納稅義務人不也被層層剝削!重要的是因獎金造成的烏龍稅單滿天飛,何況我國的不公稅制沉痾已久,單以行政訴訟為例,人民收到烏龍稅單,不管稅單對錯得先繳1/3稅額,與官方訴訟時條件更不對等,官方是領著我們人民納稅錢,朝九晚五的上下班,不影響生活下跟人民打官司,但是我們民眾就不同了,不僅自掏腰包請律師,如果沒錢請律師,訴訟時上班者得請假出席,縱然有納保官協助,然納保官都是國稅局自己人,人民豈能得到公平正義?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稅官通納保官!請立委們修法落實納保法

5月報稅,財政部調高綜所稅每人基本生活費至新台幣20.2萬元。筆者提醒納稅人必須了解,這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明文的保護。而實施多年的納保法,賴士葆等立委們也注意到,原意是要保護人民的賦稅人權,但實際執行卻變了樣。其中最明顯的是「納保官」應由社會相關專業人士擔任,但結果是由國稅局遴選自己人(資深稅官)來擔任,引起民怨,根本是「請鬼拿藥單」,所幸立委們提案修法。

稅法泰斗曾任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致力推動納保法, 他曾表示,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但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才公布。並且強調納保法為特別法,第1條第2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得以擺脫稅捐稽徵法的束縛。對於納保官都是稅官自己人,他表示:「很失望!」。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官官相護積習難除 司改低滿意度其來有自

司法桃色風波再起!繼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被控對女下屬性騷擾,被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近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因涉及性騷及強制猥褻5位女同仁,亦遭監察彈劾審查會通過彈劾,移請懲戒法院給予最高嚴厲懲處。被害女書記官認為,當年士院及司法院雖啟動行政調查,將屬非告訴乃論的猥褻案,變成告訴乃論的性騷案,而後僅對蔡明宏記2支申誡處分結案。為此,已有被害人告發曾任士院的3位院長及司法院長,涉嫌隱匿證據與濫權不追訴罪。

據悉,蔡明宏犯行時間長達20年,還創下司法體系單一案件被害人數最多的案例。任誰都難以接受,執掌斷人是非、維護公義的司法體系,竟存在著法官積累20年的性騷、猥褻行為未被及時糾正、懲處,甚至還避重就輕極力維護加害者。司法體系官官相護積習已久,非獨司法院如此,隸屬行政院的法務部亦不遑多讓!

單以偵查不公開來說,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被懲處的檢察官少之又少,如同立委吳宗憲質詢法務部長時提到,北檢在112年1月到6月有30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其中同一事實的就有13件,但是都沒有人被處分。只想擁有權力卻不想負責的檢察官,明顯自律自省不足,而偵查不公開更只是法務部官官相護下的冰山一角。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悲憫法官之死

一句「我很累」道出法官不為人知的辛酸血淚,士林地院李姓優秀司法官墜樓身亡,令人不捨,過勞是真正的主因嗎?為何司法院長的千字文回應,無法引起共鳴,死諫的背後是否仍有不解的謎題。

中時時評的文章「司法官的悲哀」,似乎道出一些端倪,審視許宗力7年司法院長任內所推動的司法改革讓法官,成了夾心餅乾,加上行政機關濫權興訟,更讓「司法正義」這道牆搖搖欲墜。另有文章將矛頭指向,少數審判長的一意孤行,造成同審法官的壓力,尤其一些在院內有樹大根深的人脈勢力,自律會卻無法發揮功能。文章中直指長官都喜歡天下太平,縱使這個「太平」是粉飾出來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好個夾心餅乾與粉飾太平,加上過勞的確有充分的理由,只是太尖銳的話題,不好明講,卻是眾所關心的風暴主場,有待法官與院長好好搓合檢討,哪是一般人所能輕易明瞭。而濫權興訟的議題絕對值得三思,有太多案件,因為一開始的作業不嚴謹,導致更審或翻案的例子不勝枚舉。「鹿港幽魂」透過作者一步一步的追溯,最後卻發現是如此明顯又荒謬的錯誤害死他們,事實卻在一場場審判中被忽略,十一年的官司裡,見證這場鬧劇的法官高達五十二位。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法官不想活「我很累」背後隱藏著什麼?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我很累」三個字道出所有司法人員心中的痛。在一般人眼中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人中之龍鳳,那麼令人羨慕的頭銜和職位,怎麼捨得說離開就離開?到底是誰把法官逼上絕路?

大律師陳長文曾多次在媒體發表:訴願和行政救濟,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無助正義實踐,流浪法庭成了民告官的日常。訴願前置旨在給予行政機關自我修正之機會,立法良意是減少法官的辦案壓力。但據行政院110年統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13914件案中,駁回7069件、不受理2102件,認定人民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者僅827件(遠低於一成)。顯然在「官官相護」的觀念作祟下,訴願保障憲法人權美意落空,反倒徒增人民救濟程序之煩,這樣有名無實的制度是自詡法治國的恥辱!

《訴願法》「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立法初衷較能達成,行政機關亦能確保自身依法行政。《訴願法》誕生於民國19年,彼時能有「民告官」的構想甚為可貴,《訴願法》早於《行政訴訟法》(制定於21年)誕生,官署自我糾錯的功能讓人民之權利有及早獲得修正的機會。只是理想有餘,失望的後果對政府施政滿意度有害無益;我們常說一部千瘡百孔的汽車,誰還願意花大錢徹底翻修,不如報廢重新買一部新的。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實踐「轉型正義」為優先的「國家希望工程」

4月7日是言論自由日,副總統賴清德出席鄭南榕特展時表示,鄭南榕用生命證明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未來就任總統後,將推動3大重要事項,第一件事就是要更加守護台灣主權,因為沒有國家主權,民眾就沒有機會當家做主,未來大家一定要團結以赴,連結國內外所有力量,守護台灣主權,延續民主由制度;第二件事是政府會不斷反省、檢討與改進,利用過去發生的種種偉大事件進行社會改造與重建,讓民眾了解自由並非天上掉下來,在享受自由之時,也要能確實珍惜;第三是政府會讓過去受難、受迫害的人被平反,「轉型正義」工作會繼續下去」。

總統賴清德4月10日宣布首波內閣人事,將由卓榮泰擔任行政院長,首先將組成積極行動和創意思維的行動創新AI內閣,要站在面對問題、提出解方、處理爭議的第一線,要打造台灣成為真正的智慧科技島。其次,未來面對民眾所迫切需要,但是還沒有形成共識的重大議題,建立溝通平台、廣納民意、擴大民眾參與,未來將會透過這樣的機制來凝聚更多共識。第三,以「國家希望工程」為施政藍圖,擴大社會投資,在經濟發展策略上,認為必須大膽投資下一代的創新。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3

其中「得」撤銷,對原處分機關並無法律強制力,這讓行政機關可選擇不作為,因撤銷後稅單就是自始無效,但誤課的稅金與獎金早已入袋,行政上可能要被懲處並追回獎金,所以原處分機關當然選擇官官相護,不肯主動撤銷違法稅單,導致太極門稅案的平反,迄今28年依然未解決。

但同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離譜的法律畸象,明顯斲傷台灣司法公平與正義,而在法言法,該案起於司法之謬誤,本應由法律方式解決。值此立院三黨不過半時機,更有機會切合民意修法,應善用輿論力量,讓多數立法委員明白,行政訴訟法不合理的5年再審時限,扼殺人民法律正義,其實只要修法「取消時效限制並溯及既往」,就可讓因而沉冤的案件有機會接受法律公平審理,幫助人民找回應有的正義,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台灣限期行政救濟制度,明顯違法國際公約實際上以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規定,稅捐單位若誤課人民稅金,人民超過15年就不能請求返還。明顯侵害人權,更明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載明,該公約的締約國應確保任何人的權利或自由若遭侵害時,均要能被有效救濟,雖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下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為了確保上述的救濟權利,應由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法律裁定,並廣為周知此司法救濟的機會;上述救濟管道一經核准,主管當局一概就要予以執行。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2

台灣司法的荒謬判決,成為國際笑柄,監院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的法稅228太極門稅案,也同樣遭受時效之苦, 6個年度同事實的稅單,5個年度判決免稅,獨獨81年度的這一年要課稅,當時判決前審理該案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中途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後又再承審該案,竟違反法官迴避原則,直接駁回太極門的上訴,因行政訴訟只有兩審的機會,太極門案兩次審判都是同一個法官,等同只有一次審理機會,因此就被判敗訴確定,雖提起再審,卻都被駁回,理由是「太極門主張的理由,法院不採納」,但不採納的理由為何,則從未敘明,令人無所適從。

爾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判決太極門勝訴,且判決內容也直指81年度稅案的判決有問題,太極門因而又再重新提出再審,卻被以「超過5年時效」為由駁回,同一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甚至延宕迄今28年仍未解決,豈不是台灣法界貽笑國際的笑柄?!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1

法律是維護秩序、保障權利、解決爭端、促進發展的重要工具,以建立一個公正、平等與和諧的社會。然而法律的制定,在民主法治下,是由立法委員多數決的運作所產生出來的,而執政黨的立委居多數時,若其聽從黨意而背離多數民意時,所訂立的法律就無法彰顯正義,反而成為壓制正義的幫兇。回顧許多違背人權有利統治權的法條,多在此背景下產生,反而讓人民宥於法律框架下卻無法救濟,「限制人民訴訟權時效」的法條就是其中很明顯的例子,雖美其名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但法理上不可能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這是本末倒置不符邏輯的謬論,不僅讓法律無法維持公平正義,更讓人民喪失司法信心!

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合理嗎?時效的規定,主要是法律制度主張「不保護那些漠視自己權益的人」,認為當事人既然自己都不關心或不去行使自己法律上的權利,自然也就不須要保護這些人,所以才訂定時效,以利法律狀況維持在較安定的狀態。但事實上,有些人其實是礙於時空或法律規定才無法即時主張權利,而非自己對權利漠不關心。然而文明進步的現代,隨著科技的進步,或時空環境的變遷,許多案件開始出現新事實、新證據後,卻因法律規範的時效已過,而剝奪當事人尋求正義的權利,司法院或法官又再以法律安定性為由,駁回當事人的再審。隨著科技時代與鑑識技術的演進,應有例外的規定,甚或移除時效框架,以保障人權正義能永遠有機會伸張。

Undefined

《法稅追追追》一再「研議中」的吹哨者保護法 如何落實廉能政府的目標?

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訂定,尚且經常出現偵查大公開之情形,而無法確實保障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之權益,那麼至今遲遲未審、未通過的《吹哨者保護法》,又將如何鼓勵、保護知悉弊案者勇敢挺身而出舉發貪腐?

不久前,立委黃國昌質詢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時指出,他在110年舉發了孫道存生前受太電金援案,他從未讓任何人知道是他告發的,卻意外的從媒體上發現,幾乎每一篇報紙,都說是前立委黃國昌向北檢告發。

112年前立委陳椒樺以自身協助經歷凸顯吹哨者處境之危險,質詢行政院長吹哨者保護法立法之急迫性,一旁的法務部長蔡清祥曾表示,雖然目前沒有專法,但都有秘密證人保護措施。若以黃國昌委員的例子審視這起舉發人意外曝光的新聞,除了再次凸顯偵查不公開是笑話,更令人憂心的是,蔡部長所說的祕密證人保護措施,全然失效、失能。

吹哨卻沒有應有法律保障,無異告訴所有人不要吹哨、不要揭弊?111年,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曾捐一千萬吹哨者獎金給向陽基金會,鼓勵吹哨者說出真相,而後也真的收到了23件揭弊案,可惜最後卻因吹哨者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卻步,導致弊端無法公諸於世。

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