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憲法有保障稅務人權 政府不該強搶人民財產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稅官濫開的稅單合理化,否則會讓人民感慨悲嘆「政府欺負老百姓」、「剝奪人權」;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因官員的怠忽職守,而讓人民還要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申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合理課稅從尊重『賦稅人權』開始,不要拿著威權時代的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是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程序!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渺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一個稅務員居心叵測的證詞,也讓無辜的納稅人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太極門刑案雖在民國96年7月13日經三審無罪、無欠稅確定,但牽連的稅務案件現在還深陷水火之中,不得喘息翻身。事實上,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28年了,目前仍未完全平反,如此讓無辜人民遭受漫長的折磨?探究其原因,法制不良的因素固然不能排除,但追根究底,主要原因在於主管政府官員們欠缺專業良心與道德勇氣。亟待改革之處,更是千頭萬緒。

根據《納保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護民?的作用。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我國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相對的政府只有依法課稅之公權力。而依法課稅之多號大法官解釋都指明所有租稅構成要件都必須以法律定之,任何人都不能自創租稅構成要件,尤其是租稅客體。既然憲法有保障稅務人權,為何還有太極門案的發生?原因就是用想像租稅客體來違法課稅。租稅客體必需是經濟行為產生的所得,有所得來源,而不該是任意推想無對象之虛無收入,用這類不能實現所得來強搶人民財產。這類沒有實際查稅的稅務冤案,雖有法條可以矯正,但國家官員不會輕易認錯。司法體制內雖有少數富有改革熱誠的年輕司法官,積極從事司法改革工作,但最終仍有賴社會大眾各界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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