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以史為鑑-從董狐直筆看現代政府的人權責任
4月1日世界公民日,一場聚焦「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論壇中,聆聽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的發言,引述春秋史官董狐的故事,指出:錯誤的行政處分,縱非機關首長親自造成,但基於憲政體制,首長對平反冤案仍負有最終責任。此一見解切中要旨,令人深思。
南宋末年政治家,被稱為民族英雄的文天祥,因堅決抗元,在被囚期間,寫下流傳千古的《正氣歌》,其中有一段: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至聖先師孔子亦對董狐讚譽有加,稱他為古之良史。董狐乃春秋時期晉國史官,以秉公直書聞名。他記載了「趙盾弒其君」,事實上,趙盾非實際弒君(晉靈公)者,弒君者是趙穿,但他認為:身為國家重臣的趙盾,雖曾逃亡,但並未離開國境,在重返相位之後,卻不思討賊,懲辦兇手,反而另立公子黑臀為君。因此,即使君王非趙盾所殺,但這算是趙盾該負的責任,所以,董狐才會將弒君一事,歸咎於趙盾。由此可見,在古代就有政治責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