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一個不起眼的內規「解釋函令」卻能侵害納稅者權益
台灣的稅捐機關,財政部發布9,000多則多如牛毛之解釋函令,當聖旨般的恣意妄為,利用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及命令侵害納稅者財產。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曾表示「解釋函令是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如此內規的解釋函令,在稅捐課徵認定上,對納稅人權益影響甚鉅!甚至有案例,縱有大法官釋憲之有利結果,仍無法獲得有效之救濟。
會計師王明懿,在真理大學舉辦研討會,對法稅改革提出建言,她以「稅務制度之解釋函令」為題表示,違憲之解釋函令,截至110年12月24日為止,司法院大法官共有813則解釋,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26則,6則被要求檢討改進及修正,51則被宣告違憲,其中29則是98年兩公約施行後被宣告違憲。會計師王明懿,以永安租賃公司案件為例,更凸顯稅務法制不完善,因濫用大量沒有立法審查機制的「解釋函令」導致稽徵機關裁量權過大,而對人民課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