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懲處濫權瀆職官員 猶如駱駝穿針孔

 

國家賠償法第13條卻設下了人民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可能任務」,因為要論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犯罪確定,在官官相護、本位主義心態的保護下,簡直是沒有期待可能性,而與「駱駝穿針孔」一樣困難。政府付出巨額的冤獄賠償金,可見台灣的冤獄氾濫,而這筆錢全部由全民買單;長久以來檢察官濫權違法起訴者,後來大多以無罪定讞,因而對於「冤獄」好像是家常便飯,反正一旦造成「冤獄」就由國家來「賠償」,法官、檢察官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起訴及審案,卻不用擔負「冤獄」的後果。老百姓面對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就只好任其宰割了,因而在尊重人權的前提,又何必等到「冤案」,才亡羊補牢去「賠償」?

太極門修行預定地兩次遭違法拍賣不成被直接收歸國有,民主人權被踐踏,訴諸公理的無力更讓人心生絕望。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不可被剝奪,法國哲學家盧梭提倡「天賦人權」,歷史證明天賦人權要靠不斷爭取奮鬥才能得到。太極門不是在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誰知政府發動了宗教掃黑的政治整肅,讓檢察官製造假案起訴一個無罪無欠稅的宗教文化修行團體。

台灣濫權起訴的現象較嚴重,故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的比例比日本高出很多,顯現台灣的司法人權被戕害很嚴重。過去曾有檢察官濫權瀆職,指揮各部會、媒體等協同辦案,用盡手段迫害被告。更可怕的是甚至長官不但沒有懲處他,反而讓他升官發財,這要如何獲得百姓對司法的信任;所以現在要司法改革,法官法除了敘獎外,也應要有懲處,甚至淘汰的制度。

在台灣,行政救濟是對人民是穩輸不贏,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無疑是再一次凌虐受侵害的人民!政府動不動即以凍結資產、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有違憲之虞的方式對待人民,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等同財政部國稅局強迫人民認錯繳稅。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推計課稅前提是課稅的基礎事實存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已判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因此太極門81年度稅案是一個有問題的判決,而這個課稅的基礎事實是不存在的,如果就一個不存在的事實而逕行推計,並且產生的錯誤判決,在事後仍然沒有經過適當的恢復,就是人民要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了!因此行政執行署、國有財產署及國稅局後續的這些作為是站在不法的基礎事實上,他們所做的承受及移轉證書,以及接收為國有財產,這些過程應該要做法律的解釋。另外 ,這個錯誤判決是否需要原處分機關重新調查或新作為?也是本案須要去釐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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