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0/30 文/林勤/文字工作者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曾表示,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台灣司法的自由心證跟著檢察官走,隨便指控一個人犯罪。往往辛酸血淚史,任人都會掬一把同情之淚,雖只是冰山之一角,但在現今接踵而至的執法人員侵害人權之事,的確是有樣學樣,反正都奈何不了我,可憐百姓如俎中肉,只有任由檢察官宰割了!希望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長期以來,官員在國家的保護傘下,不管薪俸、升遷、獎勵、退休…都有周全的法規規範,所以只要「奉公守法」大概都可以全身而退,並頤養天年。一般違法濫權的官員,就是最會走法律漏洞,「知法犯法」是他們最鮮明的寫照;雖然公務員違法要受「公務人員懲戒法」處置,而這些老奸巨猾的官員,就有本事在十年年限下,躲躲藏藏,並仗勢著有官官相護的保護傘,就安然閃過了追溯期了,如此,受害者就是活該。
91 年監察院主動調查,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戕害司法威信等八大違法,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在太極門事件發生十年後,司法已還太極門清白,但是國稅局卻仍依據侯寬仁的不法起訴書開出違法稅單、強行課稅,最後甚至聯手行政執行署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資產,並於二拍不成當下,強行收歸國有。85年太極門案件爆發時,媒體不實報導導致弟子遭受社會排擠、民眾的言語與肢體暴力,甚至有弟子搭公車時因穿著練功服而被拒於車外、車窗被砸破等事件。當時社會發聲管道有限,師兄姊們在職場與家庭中也面臨嚴重誤解與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