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全案在朝野立委支持下,在場立委皆未提出異議,而三讀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此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將負責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等8款業務,也為台灣奠定海洋科研及海洋治理關鍵技術人才。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提升台灣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關於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的業務範圍有8款,包括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的研究開發;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的營運管理;海洋科技專業人才的協助培育;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的促進;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的協助;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的業務。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董事會,由董事11人至15人、監事3人至5人組成,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其中遴聘董事長一人;董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此外,本中心另設執行長1人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此法案通過後,正興建中的國家船模實驗室及海洋調查船計畫,將於明年啟動人力招募,以具彈性與企業化的制度,來吸引國內外優秀的造船與海洋科研專才,在核心設備與人才培育也將同步展開,為海洋科技與產業競爭力注入新的動能,作為未來強化臺灣在海洋治理、科研服務,以及國際合作的戰略佈局。
在野黨立委提醒,海洋的資源與資訊至關重要,該中心業務也涉及國安,為防止共諜滲透是關鍵重點,關於安全查核規定,條文明定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須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在一般安全查核是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特殊安全查核,則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進用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若拒絕接受查核或是查核未通過者,將不予進用。條文也規定,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的相關機關人員,若情節重大者,應移送至監察院依法處理。有關安全查核的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規範,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