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輸了人生 納稅人勝訴是假的

2026/07/15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過去多次談到人權時,政府雖直接言明70%的侵害人權行為都來自於公務員,司法與稅務更甚,這樣的事實卻一直未見改善形同屁話;而賦稅人權,更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國際專家一針見血的建議,卻未能喚醒漠視人權的官員們,針對「結論性觀察建議」將租稅人權、司法人權的保障規範,呼籲政府不要反其道而行,把「國際人權兩公約」當作詐騙的工具。人權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讓人類符合理性與公平正義,進而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才能真正深化人權的概念,實踐人權兩公約之人權保障精神。

國際公約明定宗教、信仰必須獲得絕對的保障,政府應尊重宗教修行團體的根源與本質,呼籲全民覺醒關注、監督法稅改革,政府應依職責做到有效救濟,平反人權迫害案件太極門案,否則人權就是虛幻的。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百姓被國稅局逼得走投無路,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違法稅單萬年不死」的緊箍咒中,人權承諾只是開端,有所行動才能確保人權的落實。在開始承諾的同時,也代表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實現人民在公約保障下的權利,而這也是為何我們要持續監督政府的理由。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劍非指出,行政訴訟中即使納稅人拿到勝訴,也是假的, 因為常是「贏了官司、輸了人生」。因為法院常使用「撤銷原處分,由機關另為處分」的判決,導致稅單重新計算後僅微幅調整又再開出,造成「萬年稅單」。他對目前推動中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表示擔憂,認為若缺乏專家參與,解決問題的空間相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