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長年的非法「簽結」與檢察濫訴 紊亂台灣司法秩序逾20年!2

 

立委羅智強近日於立法院質詢時,直指法務部過去5年裡,被舉發的偵查不公開檢討案超過7千件,竟沒有一位檢察官遭起訴,且受到行政處分的也只有15位,質疑法務部根本就無視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才會讓偵查不公開淪為司法的笑柄。事實上,檢察官長期利用媒體放話,營造「曾參殺人」的輿論壓力,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有時也是故意掀動社會言論「先入罪於人」,常造成社會誤解,形成對當事人未審先判的直覺,對當事人相當不公平,有時當事者根本是無辜受害,但因偵查內容誤導,霎時聲望名譽就掃地了,甚至未審判時,大好的工作就不保了。另外,更有檢察官以新聞稿的方式發布假消息,直接誣陷當事人,縱然事後當事人獲判無罪,但當初偵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卻始終都未受到懲處。難怪法學教授吳景欽也感嘆:「偵查不公開只存在於教科書上,不存在於實務上。」 

檢察官雖是代表國家提起訴訟,但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是與被告地位相等的兩造雙方。被告是否有罪,仍是由法官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依法核實判決。所以歐美先進國家的法律,都會要求檢察官依職責詳盡舉證,若檢察官未盡舉證之責,導致被告被法院判決無罪,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檢察官是不能再提起上訴的。但我國則無此規定,以致於檢察官不管判決有理沒理,通通都能無限上訴,不只造成檢察官在偵辦時常未詳盡調查就草率起訴,更造成訴訟案件的暴增,加重法官與人民的訟累,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也讓司法品質日益下滑。 

既然偵查不公開已成爲法律具文,甚至出現在檢察官論壇反諷文所提出的檢媒一體現象,且國人對檢察官濫訴的問題,也有希望司法單位改善的殷殷期盼,則應學習歐美先進國家修訂法律,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如在一審判敗訴,除非有新事實或證據,否則不能上訴,讓檢察官能在每個案件的初始就嚴謹辦案,而回歸舉證的正途。

實則偵查大公開並無法增加檢察官的定罪率,其除了政治操作的意圖外,還有就是企圖影響法官的心證,但作為定罪的基礎,還在於證據的充不充足,若檢察官偵查大公開還受敗訴,顯見其舉證就有問題,限制檢察官的上訴,除別有用心想製造政治操作者外,既然偵查大公開還受敗訴,不只檢察官沒有面子,且不能上訴,還影響其考績,還不如默默地偵辦,或許可以遏止目前檢媒一體般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亂象,再者,廢除「簽結」這個無中生有的非法程序,才能真正的杜絕台灣司法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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