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司法稅捐狼與狽 小民不堪萬萬稅

 

納保法中明確規範「稅捐單位需負舉證責任」(納保法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2項),本來該是有利保護納稅者的法條,怎知許多稅捐人員,始終耍賴不願履行義務,而法官竟也對稅捐單位的違法視若無睹,與稅務單位聯手違法要人民履行「協力義務」去「自證清白」,甚至人民也舉證自證清白了。國稅局也能置之不理,法官更敢說年紀大了,對於有利人民的證據說忘記了,如此這般司法稅捐狼與狽,小民怎堪萬萬稅的凌虐啊!

要知道法律中最困難就是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才有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最常敗訴的原因就是無法舉證。政府要向人民課稅拿錢,就要負責拿出確切證據,才能讓人民心服口服,而非像現今稅捐陋習一般,總是先海開稅單,人民若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得自認倒楣繳稅,開單的稅務員只要有稅金進帳,就有績效及獎金,那管人民能否自證清白呢!

現在的稅審法更是助紂為虐,竟然加強規定人民的「協力義務」。其實像租稅課徵或裁罰這種因為國家行使處罰的高權行政而引發的事件,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來自證己罪或自證清白。

這次稅審法的立案,在立院的質詢中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透露,過往行政法院只撤銷復查決定,是因為擔心原處分會超過核課時效,如果撤銷復查處分再發回稅捐單位,就能讓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會逾期,永遠可以課稅,真的是「法條千萬條,救命沒半條」,所以才有所謂的萬年稅單要人民的命啊!

原來我們都落入了稅捐與司法的圈套,其實原處分不撤除,如果已經超過核課期間,根本就已經失效了,但是做賊的不承認,抓賊的不喊抓,沒事的人民反被冤錯假稅單當冤大頭,萬年周旋在這個無良的官員們與不正義的稅捐制度裡,永無出期。

如今稅審法如果未明確立法要稅務專庭務必自為判決,不得再發回稅捐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雖撤除(或者早已失效),依舊無法解決萬年稅單。因此,有心立法了,是否把這些環節真正規範到位,才能真正解決問題,而非勞民傷財,虛應付故事,人民、法官苦痛依舊,只是爽了稅捐單位永遠都有獎金分贓。

奉勸司法院應本於職責,正視人民陳年的稅務苦痛,好好傾聽各界意見,修個好法,務實解決,能夠留名青史,不要如前大法官說的,司法院在稅務訴訟常配合稅務機關演出,讓司法界遺臭萬年,人民萬年稅單不斷輪迴,結果稅捐單位獎金領萬年?任誰都知道,最後誰在當冤大頭。

希望在英明的賴總統得到人民的支持,民調也顯視愈來愈受人民的歡迎,但請賴總統能傾聽人民的聲音,在民主國家之上,建立有法治、有人權的國家,還怕人民不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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