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抽查預售屋合約 共罰新台幣983萬元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及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今年3月至6月間辦理「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今(25)日公布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74建案中有20案違規,共罰新台幣983萬元。

本次共計查核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未讓買方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之交屋保留款,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

二、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例如:配合加蓋印章、出具證件、繳納各項稅費等)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的契約條款。

三、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增列不當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例如: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四、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以不當之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之權利(例如:契約中記載,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須達到「重大減損之程度」,買方始得解除契約)。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到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相符。
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消保處亦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也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無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消防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者,應移請相關主管機關查處等相關規定。【記者 陳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