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9/06 文/林淋/管理師
懂稅不懂法的「稅官」與懂法不懂稅的「法官」,在行政法院「官官」聯手,百姓只得到1.6%的勝訴率,但勝訴判決文被法官留下「另為適法處分」伏筆,讓國稅局可以重開稅單,讓百姓重新面對新的夢魘!「盜亦有道」,尚會留一條生路給人家,不會趕盡殺絕,然而人民繳稅供養的政府竟如此對待人民。政府有責任「保障納稅人的權益」,趕快修改侵害人權的惡稅法,做到政府不傷害百姓的賦稅人權,百姓盡義務高興繳稅,而不是常常出一些狠招強課稅來招惹民怨,還領獎金更讓百姓恨得牙癢癢的
公務機關的獎金制度一樣的令人詬病的,財政部下的國稅局幾乎是人人都有額外的獎金,尤其是稅官們,敢開稅單就有獎金,又不用被懲處,百姓拿到錯誤稅單,請假到國稅局反應,運氣好的,稅官認錯主動將稅單收回撤銷:運氣不好的,稅官說:對不起,請你走行政救濟路線,這下完了,這是一條不歸路,一言難盡啊!內行的、聰明的、認命的、金額也不大的,就乖乖的繳掉算了。若非親身經歷,難以理解台灣解嚴後仍留著沒有實質救濟功能、百姓必死無疑的救濟制度!
在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希望藉著此案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黃靖珣律師表示,29年來太極門稅案歷經18次行政救濟勝訴,超過300位立委連署聲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及國稅局多處違法,最高行政法院並肯認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只有1992年度對太極門不利的判決,國稅局也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明知錯誤仍不願意更正,違反兩公約有效救濟原則,政府於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卻將時間範圍限制在1945年至1992年期間,黃靖珣認為,太極門因為1996年後威權時代錯誤的刑事訴追,導致的1992年稅務案件,仍然算是廣義的威權時代錯誤課稅行為,從最高法院判決內容審酌,國家應平反更正1992年度稅單的錯誤課稅判決。她呼籲各界繼續關注太極門案件,作為繼續促進國際宗教或信仰自由提昇的探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