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從稅審法草案看官員的稅改思維1

 

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想要解決凌遲人民的恐怖「萬年稅單」問題,終於看見人民的痛苦,主動任事的態度值得讚賞。在立委的質詢中,司法院黃副秘書長也坦承,行政法院不撤銷「原處分的稅單」,就是為了保護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滅失」。也就是一直以來國家為了保護稅捐,卻犧牲人民,讓人民活在不斷開出的新稅單與行政救濟之中,永無止境的輪迴。

但是對於草案的內容,近日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提出許多質疑,最大爭議是增設「稅務審查官」(簡稱:稅審官),以彌補法官對稅法專業的不足,但此官位卻要借調財稅官員,協助法院對「課徵數額」之推估等等,又「稅審官」到法院三年後還要回稅捐稽徵機關,形成財稅官員審自己人開的稅單,審案的立場上必偏向稅捐稽徵機關,引發各界「官官相護」的指摘,對人民造成不公平。

草案設立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解決「萬年稅單」對人民造成的痛苦。但立委查不到當初學者建議的版本,以及為何改成今日送達立法院的模樣,其理由與過程都被遮掩。召開的唯一一場「公聽會」更是草率倉促,官方代表68人,民間只有5人,難道是不想讓人民參與嗎?

目前稅務爭訟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一)稅捐機關開出稅單過於草率,沒有查明課稅事實就開出稅單,常常以人民沒有盡協力義務為藉口,就用推計課稅,開出人民難以負擔的稅單。(二)人民提出稅務訴訟,是關係到人權是否受到國家高權的侵害,但許多法官的心態,卻不是站在人民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來看待案件,而是想找各種理由來維護稅捐機關的主張,駁回人民的訴求。 

濫開稅單的原因,是財稅官員的「績效與獎金」與「課稅多寡」綁在一起,又無有效懲處的機制,這是造成稅務爭訟案件氾濫的根本原因,但這個訟源的問題一直被漠視。

從草案的內容看來,對保障人權甚少著墨,就只想要算出納稅人「要繳多少稅」,而不是納稅人「該不該繳」這個稅,這在「人權的保護」層次上有很大的差距。既然要解決台灣稅務凌虐人民的事實,草案不去規範法官應該具備甚麼資格能力,不提財稅官員違法需要被怎樣的懲處,卻處處都在規範人民,尤其草案中規定納稅人有「協力義務」,這對人民是致命的殺傷,人民沒有這個稅,要人民如何舉證? 應該是財稅機關要開稅單,必須提出課稅的事實證據,但舉證責任一直以來就是推給人民。黃國昌委員說,稅務上「疑則無罪」原則,這部草案卻變成「有罪推定」罰則。從稅審法草案看官員的稅改思維,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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