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政府應致力保障人權 勿讓違法官員戕害人民
政府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後,隔年在總統府內設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未發揮實質功效,深覺遺憾!所謂事在人為,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
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吳景欽教授針對1985年美國康乃狄克州法院的一樁案件提出探討。他指出,此案已認定是誤判,因此康州法院隨即對於可能造成冤案的相關執法人員,包括州警察、郡警察、檢察官、法醫等進行裁定。其中,康州州政府於近期與2名被冤枉的被告達成和解,並給予美金1200多萬的鉅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