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假設,而是真實發生的立法倒退。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總論壇圓桌會議上,提出105年12月9日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把納稅者權益保護入法,當時他已退出公職,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十一條條文卻加了幾個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條文通過的結果,等同於納稅的行政處分都不用說明理由,不寫理由完全合法。「行政機關耍了點心機」,「這是立法上的一個誤會」,此後行政機關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不用說明理由」,就直接對納稅人開罰或課稅。
稅務糾紛占行政法院受理案件約九成以上,行政法院司法官的違失情況比其他法院嚴重很多,是專業不足還是官官相護的結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實施七年多了,處處自曝其短的稅務專業法官,行政法院稅務專業法官產生過程讓人失望,更令人懷疑其專業能力!
法律之所以要求「行政處分要記明理由」,其精神在於「權力要有正當性」,這項但書就是形同告訴行政機關:你可以更懶惰,更不負責,更不需要對人民交代「為何你被裁罰?」「為何你欠稅?」「為何你的申請被駁回?」這不是一種政府「施捨」的回應,而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自立法成立後納稅人,就坐實成為被永久霸凌卻毫無招架、無能反抗的金主。
我們必須正視一個長年未解的矛盾:台灣稅捐制度潛藏著「納稅人是潛在逃稅犯」的思維。許多稅務裁罰,在程序上就預設納稅人必須舉證自清,而非由稅捐機關提出具體證據、明確理由來證明課稅或處分的正當性。
這種「倒果為因」的邏輯,讓納稅人只能忍氣吞聲、不敢抗辯,更別說提起訴訟。為建構更專業、更有效率並符合國際趨勢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司法院111年6月成立「稅務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並於113年9月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目的希望解決稅務紛爭,並滿足實務審理需求。
114年1月2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但立委對於關鍵條文無共識,尤其這項專法重點之一破除「萬年稅單」,採取原處分主義,將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並規範核課期間的時效不完成事由,但問題在於「稅務審查官」的獨立性,現行草案多借調稅捐稽徵機關人員擔任審查官,可能引發利益衝突,若不落實邀請稅法專家、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參與,以強化獨立性和客觀性,那麼即使部分人能走上行政救濟之路,整體上只是曠日廢時、曠費金錢與精神,對人民屠戮身心靈罷了。納稅人不要特權 但需基本人權,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