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就批評無理由稅單影響民眾申訴、救濟的能力。以美國稅務系統為例,美國民眾收到稅單時,正面詳細條列每筆稅金的計算方式、金額,背面則說明稅金用途;相較台灣稅單,正面只有納稅金額,背面則建議民眾利用自動納稅功能繳稅。美國國稅局網站首頁名列10大納稅人權益;相較之下,台灣納稅人則是義務先於權利。
(二)《納保法》中的納保官球員兼裁判。本來應該是獨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當「納保官」,立法後變成財稅官員來擔任,球員兼裁判。
(三)《納保法》第18條規定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條文是希望由「有稅務專業」的法官來審理稅務案件,結果行政法院62位辦理過稅務案件的法官,全數就地合法為稅務專業法官,幾乎沒有篩選的標準,草率又不負責,至今證實完全無法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恐怖的「萬年稅單」也一直無法解決。於是,去年又疊床架屋的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司法院黃副秘書長曾在立法院坦承,行政法院不撤銷「原處分的稅單」,就是為了保護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滅失」。也就是一直以來國家為了保護稅捐,卻犧牲人民,讓人民活在不斷開出的新稅單與行政救濟之中,永無止境的輪迴;而且草案中又想用稅務員來當「稅審官」一起圍毆人民。
(四)《納保法》規定不論稅務案件已經歷時多久,均須俟納保法施行後,再一次經過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後,始起算15年。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須完成訴訟,但稅務案爭訟卻可能拖到20年以上,比起刑事妥速審判法、行政執行法、刑法、《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所規定之時效更長、更嚴苛,根本無法達到保護納稅者權利之效果。
(五)《納保法》第9條第3項將「解釋函」檢視年限由2年改為4年,且與會的稅法學者多由財政部邀請、推派,無助於保護納稅人權益。事實是,那九千多條,很多衝突矛盾、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不但沒有減少,還越來越多,更被拿來當稅法課徵人民的稅金。
《納保法》是在保護誰?《納保法》自106年12月施行至今,屢屢被專家學者抨擊保官不保民,批為人民的納骨塔,建議修法的聲音不斷;納保官的設立,更被抨擊為請鬼拿藥單。
政府官員「國庫至上」的迂腐思維,反映在立法上,處處可見保官不保民的條文,權力不對等的無奈。台灣動物還有專員(動保官)、專法(動保法)保護,但台灣納稅人辛苦納稅卻像鵝被拔毛,哭叫申冤還會更慘,因為司法救濟勝訴率幾近於零,一張有問題的稅單,財產極可能被不符比例原則的「強制執行」,甚至傾家蕩產。人民的財產是生存的依靠,不安全不可靠的地方,人才、錢財怎可能會永續長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