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本意,就是要扭轉這樣的劣勢關係,讓稅制不再只是單方面的行政命令,而是一場有理可據、有據可查的公共互動。但若連「寫清楚為什麼處分」這麼基本的義務都可以不用履行,「稅務審查官」的獨立性又令人質疑,那這部法律存在的意義也將蕩然無存。身為納稅人,我們不是要求稅捐機關不執法,也不是否定依法課稅的必要,而是要求「以理服人」,不是「以權壓人」。稅法之所以被稱為「國內法之王」,是因其強制力與滲透力最廣,但越強大的法律工具,就越需要謹慎使用。
台灣稅制最經典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本是要保護人民的,執行結果又變調了,例如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需懂法與稅,結果原先行政法庭懂法不懂稅、只會抄錄國稅局答辯書的法官,全數通過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這樣百姓仍是死路一條!再者,納保官的遴選原應有一定比例遴選公正的社會人士,結果都是選出資深優良的稅官,這不是百姓跟國稅局賽球,對手是球員兼裁判,再兼教練,百姓根本輸到脫褲!幾乎都是百姓敗訴,就算是百姓勝訴,稅吏人員也不會被處罰,還可隔年再重新開稅單,將百姓再折磨一次!
根據OECD發布的《納稅人權利與責任守則》(Taxpayer’s Charter),現代稅制發展的基本共識包含:
1. 納稅人有權了解其應盡義務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2. 納稅人有權要求行政透明與程序正當;
3. 稅捐機關應有說明與舉證之責。
在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對於執法者及行政處分的說明義務都有嚴格規範,即使是最小額的稅務處分,也需附上詳細說明,保障人民知情權與救濟權。反觀台灣,若因立法「方便化」而讓處分得以合法不附理由,將使我們在稅制人權上嚴重倒退。
法務部已籌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小組,國際審查預訂於明(115)年舉行,將邀請國際專家來臺審查,持續透過國際對話機制檢視與精進人權保障工作。我們誠懇呼籲立法院:立法修錯了,就該勇敢修正,應立即檢討第十一條但書的增列內容,恢復原本《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初衷,重申「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的原則,不得輕易適用例外。也呼籲行政機關:即使法律給予彈性,也應選擇「對人民最有利的行使方式」。以法律作盾牌、以不記理由為習慣,只會讓人民對制度失望、對政府失信。
納稅人應得到政府的良心回應,也應得到制度的正義守護。呼籲民間團體、學者、公民社會共同監督,要求立院修正這一條過於寬鬆的例外條文。讓我們一起推動一場從良心出發的稅制改革,真正回應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透明」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