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依法納稅是基本人權 不要被欺凌

 

身為納稅人是否注意到,現今連動物都有保護法,但是納稅人的保護法卻是一點都不實用,被譏為保官不保民?前行政院長陳冲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期許理律六十再檢視法制良制,從檢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並提到納稅人不要特權,但依法納稅需基本人權不要被欺凌。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在此義務條件下,並不意味課稅機關為確保國家稅收,便可恣意而為,侵犯納稅者基本人權,因而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遺憾的是,立意良善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施行至今,屢屢被專家學者抨擊保官不保民,就連前行政院長陳冲近日亦就房屋稅繳稅亂象,直言當年通過的納保法,「比未立法前,更不能保護納稅人」。

陳冲批評,當年的納稅人保護法立法時,草案的第11條第5項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稅捐核課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然而,財政部列席官員突然發言,建議增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沒想到,竟讓條文原意完全走樣。

於此而外,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意在為納稅者提供協助。可審視納保法中納保官的資格與選任要點,卻發現納保官竟從國稅局與稅捐機關的人員中選任。試想,由財政部任命的納保官,若要人民期待、相信納保官會為了納稅人,不惜與自己所屬機關對抗,此舉不僅違反常情,更違反常理!令人不禁懷疑,其實納保官會球員兼裁判?事實上,曾有民眾指出,自己發生稅務問題尋求納保官協助時,竟發現納保官與開單的主任是同一人。

更奇特的是,對於稅捐稽徵法規範不足的地方,財政部不但未主動提出使法律符合人權優先之修法建議,反而便宜行事對法條未明確之處,自行頒布解釋函令,迄今,財政部公布仍有效之稅法函釋高達9千餘則,傷害人權之深無可比擬!

經專家學者研究,這些具有與稅法相當實質規範效力的解釋函令,多數已不符現今法令及社經情況,且資訊透明度不足,無法構成有體系、脈絡之規範架構。對此,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在111年「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的調查報告就指出,對於侵害人權之法令,財政部應儘速檢討修正。

沒有人是局外人。「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第 3 季會議,財政部強調,未來將持續透過諮詢會,邀請關心財稅議題的專家學者、公會團體提供建言,作為稅制與稅政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以營造更友善、合理的租稅環境。期待能看到財政部有積極且正面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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