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2019年1月11日司法節,台灣稅法協會及法稅改革聯盟在東吳大學舉辦研討會「論納稅人權利救濟之實效與保障,探討納保法第21條施行對萬年稅單之影響」,蔡孟彥教授比較日本稅務實務經驗,提出值得我國納保法借鏡修法之建言。日本稅務實務運作要求更正的案子每年大約三、四十萬件,但稅務訴訟一年大約幾百件,因為日本設有客觀公正的「稅理士」,在稽徵程序階段結案的比率很高。而台灣萬年稅單最大的問題關鍵在法官對稅法沒有把握,不敢自為判決,只撤銷到復查,原核課處分卻不撤銷,變成無限循環。日本的稅務判決,法官自為判決的比例很高,沒有發回又重來。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50年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呼籲人們關注世界上每一個人的人權問題。推動人權重在實踐,身體力行。台灣從2009年3月兩公約的引進,開啟了與國際人權接軌的新頁。到了2012年12月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主席瑞內˙瓦德羅(Rene Wadlow)及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長洪道子博士共同發起「賦稅人權宣言」全球連署活動,也帶動我國2016年12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及隔年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推動國際人權和賦稅人權的大進步,值得慶幸及肯定。

對於人權的尊重這部分,在台灣目前惡質的稅務文化中最為欠缺的,個人就近期幾場國際稅務人權會議,2017印度大法官會議、2018荷蘭第三屆國際納稅人權利會議、丹麥的納稅人權利區域論壇會議,對其他國家制度所作的觀察,整理幾點值得台灣借鏡的部分來探討。

一、世界發展潮流是創造稅務機關與人民之間的透明跟和諧信賴的關係

《經濟日報》2018年3月16日「企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 不須再經駐外單位驗證」報導中,高雄國稅局表示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所稅應納稅額,而不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云云。對於此則新聞,筆者不禁深深為國稅局對於法律解讀能力的不足感到憂心。畢竟,正確解讀法律是守法的前提,連基本法律都讀錯的行政機關,如何期待其能依據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來依法行政?

所謂外國稅額扣抵制度

在司法改革聲中,最近常被討論的一個話題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品質與功能可以如何提升?屢被引用而受到詬病的一項數據是,歷年來稅務行政訴訟中被告機關(也就是政府)的勝訴率總是接近九成五。與一般行政訴訟中政府被告的勝訴率約在九成上下相比,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支持政府機關的程度明顯地猶勝一籌,是不是個問題呢?問題又出在哪裡呢?

問題出在法治意識,或者說是憲法意識尚不足夠。

稅務案件在開庭時,經常會聽到稽徵機關或法院使用「協力義務」一詞,要求當事人必須提出特定證據,或證明某項事實是否存在,每當人民被認為負有協力義務卻無法履行時,最可能的結果就是敗訴。至於人民為何要在稅捐稽徵程序中負擔協力義務,大法官曾於釋字537號解釋中加以闡釋,乃係因為稅捐稽徵機關所須處理的案件多而繁雜,且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其中得減免事項,納稅義務人知之最詳,若有租稅減免或其他優惠情形,仍須由稅捐稽徵機關不待申請一一依職權為之查核,將倍增稽徵成本。

遠在802年前,英國大憲章第39條即昭告:「非經由法官的法律審判,或根據法律的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放逐或殺害。」奠立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但是從我國歷年來稅法判決中可發現人民普遍對法院判決的信賴度不佳,尤其人民敗訴率竟高達94%,司法為何無法成為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最後防線?

有感於此,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希望透過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

台灣司法界存在的一個現象,一般人民對司法極端不信任,司法院有鑑於此,將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又可以分為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前兩年司法院一直在推觀審制,但目前看來,這個制度已經無疾而終,只剩下陪審與參審制。以日韓為例,日本是吸收陪審制精神的參審制;韓國當初立法時是觀審制,可是實際運作的結果,法官會尊重陪審員的認定,所以實際上已經成為陪審制。

納稅者權利保障並非台灣所獨創,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