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經濟日報》2018年3月16日「企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 不須再經駐外單位驗證」報導中,高雄國稅局表示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所稅應納稅額,而不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云云。對於此則新聞,筆者不禁深深為國稅局對於法律解讀能力的不足感到憂心。畢竟,正確解讀法律是守法的前提,連基本法律都讀錯的行政機關,如何期待其能依據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來依法行政?

所謂外國稅額扣抵制度

在司法改革聲中,最近常被討論的一個話題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品質與功能可以如何提升?屢被引用而受到詬病的一項數據是,歷年來稅務行政訴訟中被告機關(也就是政府)的勝訴率總是接近九成五。與一般行政訴訟中政府被告的勝訴率約在九成上下相比,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支持政府機關的程度明顯地猶勝一籌,是不是個問題呢?問題又出在哪裡呢?

問題出在法治意識,或者說是憲法意識尚不足夠。

稅務案件在開庭時,經常會聽到稽徵機關或法院使用「協力義務」一詞,要求當事人必須提出特定證據,或證明某項事實是否存在,每當人民被認為負有協力義務卻無法履行時,最可能的結果就是敗訴。至於人民為何要在稅捐稽徵程序中負擔協力義務,大法官曾於釋字537號解釋中加以闡釋,乃係因為稅捐稽徵機關所須處理的案件多而繁雜,且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其中得減免事項,納稅義務人知之最詳,若有租稅減免或其他優惠情形,仍須由稅捐稽徵機關不待申請一一依職權為之查核,將倍增稽徵成本。

遠在802年前,英國大憲章第39條即昭告:「非經由法官的法律審判,或根據法律的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放逐或殺害。」奠立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但是從我國歷年來稅法判決中可發現人民普遍對法院判決的信賴度不佳,尤其人民敗訴率竟高達94%,司法為何無法成為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最後防線?

有感於此,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希望透過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

台灣司法界存在的一個現象,一般人民對司法極端不信任,司法院有鑑於此,將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又可以分為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前兩年司法院一直在推觀審制,但目前看來,這個制度已經無疾而終,只剩下陪審與參審制。以日韓為例,日本是吸收陪審制精神的參審制;韓國當初立法時是觀審制,可是實際運作的結果,法官會尊重陪審員的認定,所以實際上已經成為陪審制。

納稅者權利保障並非台灣所獨創,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近來新提名大法官上任後,連續做出令人耳目一新的解釋,尤其是攸關稅法與賦稅人權方面,彷彿任督二脈有被打通的感覺。備受矚目莫過於釋字第745號,有關於薪資所得者,到底可不可以列舉他的成本費用?如果實際支出的成本費用遠高於薪資扣除額額度,能不能夠列舉扣除?

《走過風雨望青天——郭瑤琪冤判八年奇案》此書乃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的親身經歷,敘述台灣司法的黑暗面,多位學者專家挺身而出,直指此案乃司法改革第一槍。前大法官戴東雄教授以「荒腔走板、漏洞百出、匪夷所思」形容郭瑤琪案,他認為本案有三個疑點,第一是違反無罪推定,犯罪證據何在?簡直是荒腔走板、漏洞百出;第二是引用法條錯誤,促參條例旨在興利,而法官引用的政府採購法在除弊,兩者適用結果大相逕庭;第三,本案是先射箭再畫靶,檢調搜索家裡及翻遍郭瑤琪兒子出國的行李,找不到誣指賄款的兩萬美金,卻硬以推斷方式認定收受賄款,此案正尋求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方式平反。

華盛頓郵報於去年曾報導,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調查局(FBI)坦承,過去二十多年來,FBI實驗室的顯微毛髮比對小組成員,幾乎全都曾在審判中提供不利被告、有利檢方的瑕疵證詞,這些被告有些已被定罪與判處死刑,甚至有人已伏法或死亡,成為美國迄今最大宗鑑識醜聞。

在台灣,被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而關在牢裡14年的鄭性澤,終於再審成功,於105年5月3日停止羈押重見天日,案件將重新回到法庭上檢視證據及程序上的瑕疵。而此案也是繼蘇建和三死囚案後,第二件死刑確定而再審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