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設立行政法院的本意,是讓人民在面對政府不當處分時,能有一個脫離行政體系、真正獨立的審判機關。早年人民若對政府處分不服,只能提起訴願,但訴願仍屬行政體系內部程序,等於是「球員兼裁判」,人民的救濟淪為形式。行政法院制度的誕生,本應象徵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進步,保障人民權益。
然而制度運作多年後,卻出現令人憂心的偏差。許多行政法院法官在裁判時,仍將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奉為圭臬,照單全收。形式上雖是司法審判,實質上卻仍被行政見解綑綁。行政法院在某種意義上,仍是「球員兼裁判」的延伸。這正是臺灣人民在行政訴訟中長期高敗訴率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