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號稱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被檢察官認定等同犯罪,直到法官三審無罪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數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是逃漏稅,會開出稅金及數倍的罰金的稅單,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也是數十年的人生歲月賠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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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檢察官升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各界也有不同的聲音,因為當年「周人蔘案」起訴數百名高階警官,最後雖獲判無罪,卻已對無數個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妻離子散、 家破人亡,多悲慘! 這只是其中之一,其違法起訴案子罄竹難書。因而這樣的冤獄,如果只在平反之後,再多的的賠償,又代表著何種意義呢?人間悲劇一幕幕地浮現,如此成千上萬個受害者心靈上百般煎熬、信用破產、夫妻失和、親子關係斷絕、丟了飯碗、…。那才是真正的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慘絕人寰之境。
國稅局常常不分青紅皂白,尚未詳加查明就隨意引用法條,亂開單課稅,嚴重損害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大法官已針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政府對民眾課稅時,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定,或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才合於憲法規定,否則就是違憲。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非專業法官,因而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不就等於是只吹國稅局勝訴的黑哨殺手嗎?老百姓那贏得了官司?唉!「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其來有自,恐怕對百姓而言,國稅局、行政法院就是最大的殺手呀?那有好的就要分獎金、論功敘獎;做錯事就沒事,還要由國賠了事,也就是拿全國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來替他擦屁股,太不公平了!最讓百姓痛恨的是,被吃定了,還被官員裝無奈的說「惡法亦法」。
最近看到日本「袴田巖案」的新聞,我心頭一沉。一名曾是職業拳擊手的壯年,因檢警偽造的一件假血衣,被關押了48年。直到113年,法院才宣判他無罪。人自由了,卻已老到走不動;真相來了,卻整整遲到了半個世紀。
我不是法律專家,只是太極門裡一名修習氣功32年的普通百姓。但我忍不住想問:如果正義總是姍姍來遲,人民究竟要靠什麼活下去?這不是別人的故事,而是發生在我與上萬名同門師兄姊身上,已經一起走了快30年的血淚長路。
袴田事件是日本近代最著名的冤獄案件之一,從被控在靜岡縣殺害一家四口、定罪到真正無罪,將近60年,袴田巖是全球關押最久的死刑囚之一,2025年3月獲得無罪判決時已接近90歲高齡,2億1700萬日圓(約新台幣4800萬元)的國家補償金,賠償得了他的尊嚴與人生嗎?如果發生在台灣民眾的身上,我們能不能避免同樣的悲劇?
檢察官可以辦大案,也可以辦小案,關鍵不在案件金額或規模,而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司法正義。近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電鍋回收案」,清潔員僅因轉送一只市值新臺幣32元的回收電鍋給拾荒老婦,竟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多數民眾難以認同,認為此舉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暴露出檢察權行使的失衡。
面對全球極端氣候與充滿動盪與不確定性的時刻,114年聯合國人權日以「人權,我們的日常所需」為主題,強調人權是積極的、必不可少的、可以實現的,對全人類而言人權仍是制勝之道。失去人權,就是失去未來,談何永續?
司法存在的目的,本來是保障公平正義、保護人民。一把「拿錯的雨傘」,也要把人告到高院,這一位年紀大的阿嬤,在區公所拿錯別人的雨傘,竟然被報警、被起訴,最後還一路打到高等法院。高院都看不下去,特別寫附論批評:請問為了一把雨傘,需要動用整套刑事系統嗎?還要調閱一堆無辜人的個資?這像話嗎?這樣的司法,離人民愈來愈遠,只會讓老百姓覺得害怕。
眾所矚目的太極門冤案,發生於民國85年,假案真辦近30年,被監察院列入台灣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獲得國家冤獄賠償,這是一份代表國家政府頒布的公正意旨。不得違背!但國稅局竟藐視國之律法,繼續違法發單,並移送行政執行署,違法查封、違法把掌門人限制出境總共高達2,654天,甚至凍結所有的資產,直到最後竟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修行預定地而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