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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幾年稅收年年都超徵,且超徵金額幾乎都是以「千億」為單位, 2022年稅收超徵高達5238億元,引起人民關注,2023年超徵來到史上第三高3860億元,但為何我國經濟沒成長,卻能年年稅收都超徵那麼多?現任台中市長盧秀燕,在當立委時曾調查過,超徵一半以上來自於稅務單位惡意開單,此外行政執行署不符比例原則的高壓執行,也是超徵大幅成長的另一個原因,而全國行政單位竟只有這兩個單位人員,可額外享有無法源依據的獎勵金,才讓鉅額超徵情形一直持續發展。

媒體報導美加智庫公布2023年人類自由指數報告,在165個司法管轄區中,台灣排名第12位,為亞洲第一。但是別慶幸太早,一來在台灣人民對法稅人權的滿意度很差;二來在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實踐也是令國際相關的專家學者認為有需要大大的改進,三來許多執法官員的人權教育極待加強。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是政府的問題,還是人民的問題呢?不過只要談到台灣人民欠稅可被限制出境,甚至可以被管收,就足以讓歐美國家看笑話了!

四年一度,風光無數,擂台前三班人馬蜂擁忙碌。大選司法改革雖不是新話題,每次都有候選人提及,其受青睞程度可見一斑。歷年來司法的滿意度調查都不理想,其反映了人民對司法的觀感,然而較少有機會讓法官表達一下意見,就讓我們藉由法官之眼,審酌一下目前司法的盲點。

張進德教授於聯合國人權日說:「稅務方面,從經濟、法律、以及稅捐行政三方面來加說明。」從憲法的觀念談到,第一、各式租稅法律主義,我們所有的稅法都是在民國50年代訂的,相當的簡陋,所以財政部就利用解釋令發布來做為課稅的依據,用解釋令課稅當然就是違法。

政府最近幾年,幾乎年年都超徵千億以上稅金,前年更高達5000多億,讓人民苦不堪言,其實稅務相關法規就藏了許多「惡法」羅列一些影響較大者,如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不須法院審理,人民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稅款未繳,財政部就可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將人民限制出境。請問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何在?

2.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納稅者須先繳納1/3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才不會被強制執行。那若被亂開鉅額稅單的人,豈不是死路一條?

英國前首相強生在新冠疫情期間,因自己「派對門」事件,違反了自己頒布的法律,現任英國首相蘇納克雖與強生同黨,卻未官官相護,仍舊公正追究責任,不像台灣現況,總是同黨相挺而罔顧法治,證明英國確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而台灣法治恐是政治上的假說而已?!

英國政府確實調查聽證,檢視過往疫情期間的執政作法,勇於接受人民檢驗,以做為日後改進的依據。反觀台灣政府,連事後檢討改進的機會都沒有,更可能直接包庇違法濫權官員,躲過責任追究,與英國相比,天壤之別的民主與法治,高下立判,台灣有何民主法治可言?

台灣企業在海外的資金因稅制限制無法回流,高階人才因過重的稅負不願留在台灣,顯見台灣的稅制已經失去了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近年來,身邊有幾位朋友的孩子相繼前往新加坡工作,他們涵蓋了資訊科技、幼教和銀行業等不同領域。主要原因是新加坡比台灣高達近三倍薪資誘因,其中高薪的主要來源來自於當地強大的企業需求。然而,這背後的原因之一也包括稅制的巨大差異。

曾任台灣高等法院吳祚丞法官曾在「平反冤錯假案,全民票選《愛心司法人》座談會」中呼籲,「請用證據來平反冤錯假案」,深怕判錯弄得像檢察官一樣找證據。這是一位有良心的法官,其實可以駁回,請檢察官找出充裕的證據,相信吳法官會做到用證據來平反冤錯假案,但檢察官也要學士林地檢署一樣要用證據來羈押被告,更要用證據來起訴被告,尤其有些檢察官濫權無證據也起訴,最後被法官判決無罪都還不思反省。

「法律女王」是描述美國54年前追求人權的故事,但台灣至今卻還存留著威權時代的作風,美其名說國際兩公約已簽署為國內法了,也在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甚至財政部推動成立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卻看不到台灣有人權的進步,只看到稅官可以自我認定開稅單領稅務獎勵金,行政執行署可以不成比例且高超額的查封拍賣人民低額欠費欠稅案件,爽領績效獎金,感受到官員不留餘地的對待百姓,而百姓終究只能總統一個一個的換,仍然盼不到法稅人權的改善。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