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英」鑑不遠 我們要怎麼選擇下一個政府與立委?2

 

政府最近幾年,幾乎年年都超徵千億以上稅金,前年更高達5000多億,讓人民苦不堪言,其實稅務相關法規就藏了許多「惡法」羅列一些影響較大者,如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不須法院審理,人民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稅款未繳,財政部就可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將人民限制出境。請問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何在?

2.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納稅者須先繳納1/3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才不會被強制執行。那若被亂開鉅額稅單的人,豈不是死路一條?

3.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就是即便人民依法先繳納了1/3稅額,或者已經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等於打臉上述稅法第39條第2項),法規自相矛盾,卻始終沒有修法,長此以往,立委都沒人發現嗎?

4.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規定如果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導致人民多繳稅,人民要求全額退稅沒有期限,但在執政黨多數暴力下,立法院硬修法改成15年期限,人民超過15年沒有請求退稅,就不能請求返還。台灣政府是土匪還是強盜?被政府誤收的錢,超過15年沒發現,就不能要回來了!算不算是公然詐騙搶劫?

5.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如果法院判決了,還是都無法確定稅額,這種狀態要持續15年,才不用被課稅。但現行刑事速審法的精神也是一樣,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如果刑案8年還未能判決確定,就算無罪,而納保法竟長達15年不能確定,才能算無稅,明顯蓄意折磨納稅者,完全違反無稅推定的國際法原則!

一直以來,國內專家學者表示司法、稅制改革刻不容緩,解嚴以來,國家更應該加速改革,修掉或廢掉惡法,怎可讓惡官繼續使用惡法來凌虐人民呢?台灣的稅官可以領稅務獎勵金開違法稅單,這嚴重的偏離公義及人權的正軌,絕對會引起國內外專家學者及人權領袖發聲批判,這樣的稅制再不改革,那就是可領獎金的稅官最大,用稅單綁架百姓,甚至政府!如何獲得人民信任!

大選已落幕了,選舉是民主的初步象徵,但威權統治的國家,也會藉選舉來掩飾威權,能否真正落實民主法治,端看當選者是否真有民主法治的真意,呼籲台灣的選民「聽其言尚須觀其行」,選對人,人民的人權才會獲得重視,台灣法律尚有許許多多不符國際人權法規精神之處,人民必須認真睜大眼睛,分辨真假虛實,選擇真正有良心、肯修正惡法的立委候選人,台灣民主法治才有機會進展,而人民的基本生存、財產、安全與自由等人權,才有可能獲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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