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賦稅人權探索稅案救濟之新途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蘇友辰律師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50年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呼籲人們關注世界上每一個人的人權問題。推動人權重在實踐,身體力行。台灣從2009年3月兩公約的引進,開啟了與國際人權接軌的新頁。到了2012年12月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主席瑞內˙瓦德羅(Rene Wadlow)及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長洪道子博士共同發起「賦稅人權宣言」全球連署活動,也帶動我國2016年12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及隔年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推動國際人權和賦稅人權的大進步,值得慶幸及肯定。

在此,要和大家分享一件涉及憲法生存權及財產權保障的問題,而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魄力鍥而不捨釋憲成功的案例。

一位遠居在澎湖80多歲的老先生林挺泰為了5萬多元的遺屬年金,摃上勞工保險局。從2012年初開始,他一路向澎湖地方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官司都吃了敗仗。林老先生為了爭是非公理及弱勢的權益,除了四處奔走向政府機關訴願、自己寫訴狀向法院提告外,也自製抗議布條、大字報在街頭吶喊正義,風雨無阻,真情感動了上蒼。就在3年前,遇到一位在法界服務的貴人挺身義務相助,他轉而聲請釋憲,竟意外獲得成功。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2018)年7月13日作出釋字第766號解釋,認為《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在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遺屬只能以提出申請當月為年金發放起點,不能回溯自死亡當時補發年金,該條文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意旨有違,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林老先生不僅為自己爭得權益,據衛生福利部估計,相同案件逾5萬件,皆可因此獲得補發,附隨的效益是全體國民能夠雨露均霑,真是大功德一件。

記得兩年前,2016年3月9日太極門也曾為消除「萬年稅單」的惡法提起釋憲案,主張《稅捐稽徵法》第21條明定之稅捐核課期間,乃立法者依《憲法》第19條授予行政機關稅捐稽徵權力所設定之範圍及界限,並屬於《憲法》賦予人民財產權之制度性保障及訴訟權核心。而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2066號判決中,所適用之財政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函、67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35047號函及68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31577號函釋,認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時,原處分機關得再作成重核復查決定,不受稅捐核課期間之限制,此等函釋牴觸《稅捐稽徵法》明定之核課期間,除違反《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外,並剝奪人民獲得及時有效司法救濟之機會,以及破壞立法者就人民財產權所設之制度性保障,人民並因循法定救濟程序反獲得較不利之差別待遇,不符《憲法》第16條、第15條、第13條與第7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財產權、宗教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上開函釋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之規定,實應宣告違憲不予適用。惟本件釋憲聲請案於2016年4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以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不受理,而於同年5月3日通知駁回,上開函釋是否構成違憲,當時並未進入實質審查討論,留下團團迷思,正義就此蒙蔽不彰。

值得關注的是,去(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後,司法院積極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即德國法上所稱之「憲法訴願」)與「大法庭」制度。前者,是即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雖不違憲,但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情形時,讓人民亦能有裁判憲法審查釋憲的救濟途徑可循;後者,是當終審法院審理案件出現法律見解歧異、或採為判決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狀況,即可以由該合議庭提案、或由當事人向該庭聲請「歧異提案」,透過大法庭公開透明的程序統一解釋,以減少「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質疑聲浪。目前《憲法訴訟法》(原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於今年3月底函送立法院審議,業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6月間陸續審查完竣,保留部分條文交由黨團協商,未來進入院會完成三讀立法,應可期待。

太極門冤稅案纏訟多年,刑案部分早在2007年7月13日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定讞,但國稅局20多年來卻一直引用起訴書內容,當作是課稅唯一證據,以致於衍生出來的太極門稅案至今還在拖拉,像中區國稅局針對80年度、82~84年度綜所稅案件,目前已由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而台北國稅局針對85年度的綜所稅案件,則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發回國稅局重查,另為適法處分,使得核課期間變相無限延長,讓當事人因「萬年稅單」緊箍咒糾纏不清,而身心遭受極大的痛苦折磨,也看到行政機關執法的偏見與傲慢,浪費許多資源及公帑,這都不是國家社會所樂見的。

未來修法完成後,對於中區國稅局81年度綜所稅案件的終局確定判決和其他年度仍在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太極門即可以法律見解涉有違憲以及法律見解歧異,分別依「裁判憲法審查」與「大法庭」兩大司法救濟新途徑,尋求終極平反。因此,本人衷心期盼立法院快馬加鞭,能於年底前儘速修法通過上開草案,讓「萬年稅單」走入歷史,真正落實司法改革,維護納稅者之人權保障,使被蒙蔽的正義獲得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