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大綱

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問題及修正草案

二、裁判的既判力與退稅請求權

(一)退稅,以及克服退稅障礙,是稅捐稽徵機關之義務

(二)退步言之

(三)對修正草案的初步觀察

三、不得退稅的規定

四、結論

關鍵字

退稅請求權、形式存續力、既判力、消滅時效、不當得利

 

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問題及修正草案

2021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六項前段: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修正稅捐稽徵法28條)消息一出,引起學務界及實務界一陣譁然,錯誤溢繳稅款影響賦稅人權甚鉅,如若侵害人民權利,卻受10年限制,政府豈非落人「強占民產」口實。爰此,本報特別專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針對「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部分深入剖析。

一、退還溢繳稅款亦為憲法第19條「依法律納稅」之保障範圍

「沉冤昭雪」一詞來自元朝雜劇《竇娥冤》,意思是很大的冤屈透過六月下雪控訴出來。《竇娥冤》情節反映出元代貪汙官吏無心正法,草菅人命,以及百姓有冤無路申訴的黑暗現實和政治弊病。而主角竇娥在冤死後,憑冤魂控訴,沉冤才得雪。這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冤抑難申是難以被人忍受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要體現的是有效、即時的救濟,更甚者,執法者應避免重蹈覆轍,應積極杜絕冤案的產生!

四、修正條文第 24 條規定

1、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  點提前。由「欠繳應 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

2、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 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將假扣押的申請提早到繳納期間屆滿 即可提出,然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屆滿前繳納稅款,已有罰滯納金,則 是否將假扣押之期間提早,實有商議之虛。

壹、探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實質內容: 財政部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 要,提出「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草案,經行政院第 3747 次會議於 110 年 4 月15 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預期能 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和諧。 惟細觀本次修正內容共修正 27 條(修正 21 條、刪除 4 條、增訂 2 條),其主要修 正內容如下:

  • 目前在立法院審查中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約有4個版本,其中包括行政院版在內的3個提案均於該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或因政府機關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諸君可以看到警察怠行職務執法不准陳律師在分局接見涉案被告,陳律師在生氣之下動怒却被判了罪,警察却沒有任何責任,這合情合理嗎?照理說,警察違法之情節極為明顯,且也比陳律師說「他媽的」的情況嚴重地多,只因法官們官官相護,讓陳律師獲罪,而警察的公然違法,明顯侵犯律師職權之行使與被告之刑事人權,陳律師的不滿表達,不該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嗎?

早在2千多年前的孟子有云:「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意思是說三者相較,人民要放在第一最貴重的地位,國家則其次,君更應視之為處在最輕微的地位。這是因為有了人民,才需要建立國家,有了國家才需要有個國君代表政府來治理人民,因此,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這是2千多年前的民本位思想,跟2千年多後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所揭櫫的「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主權在民觀念遙相呼應。很難想像在2千多年前的封建社會、君主專制之下,就有今日的人權或民權觀念,而且竟然沒有國家領導人把孟子抓起來說他擾亂社會安寧、破壞國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