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再審在訴訟法上是一種「非常」救濟程序,相對於「正常」訴訟程序之一、二、三審而言,在判決尚未確定之時,對判決不服是為上訴,而對確定判決之不服,則是應提起再審之訴,而不復得上訴矣!

訴訟法之為程序法,訴訟程序之進行常與時間息息相關,而訴訟法上的「不變期間」或「除斥期間」,尤影響上訴或再審之提起甚鉅,以下本文僅針對時間對再審的影響而為論述,至於上訴的時間,原則上即可參考再審之說明而不再論。

  • 稅務案件之再審分析

行政救濟法制之發展與齊備略晚於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以致一開始多有借用民刑訴訟法制之處,但晚近在追求應兼顧公共利益之實現與相對人私權之保障下,行政救濟法制已逐漸發展出其獨特性,惟有時仍需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兩個源自不同理念之法制中,尋找可以比附援引者之機制,尤其是在立法闕如或未臻完善時。

  • 訴訟法上再審查制度之變革

我國司法救濟自來即區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三類訴訟法制亦均明定再審制度,作為確定裁判之糾錯機制,以矯正終審法院於組織、程序上或案件實體審理時,可能出現妨礙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之瑕疵。由於歷來之訴訟法條文,對於如何之新證據得作為再審理由之規定,有未臻明確之處,司法實務遂形成限縮再審適用之見解,但近來因維護人民司法救濟權利意識高漲,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亦迭有修正,惟迄至今日,不同訴訟領域之再審要件規定仍呈現不一之現象。

大綱

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問題及修正草案

二、裁判的既判力與退稅請求權

(一)退稅,以及克服退稅障礙,是稅捐稽徵機關之義務

(二)退步言之

(三)對修正草案的初步觀察

三、不得退稅的規定

四、結論

關鍵字

退稅請求權、形式存續力、既判力、消滅時效、不當得利

 

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問題及修正草案

2021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六項前段: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修正稅捐稽徵法28條)消息一出,引起學務界及實務界一陣譁然,錯誤溢繳稅款影響賦稅人權甚鉅,如若侵害人民權利,卻受10年限制,政府豈非落人「強占民產」口實。爰此,本報特別專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針對「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部分深入剖析。

一、退還溢繳稅款亦為憲法第19條「依法律納稅」之保障範圍

「沉冤昭雪」一詞來自元朝雜劇《竇娥冤》,意思是很大的冤屈透過六月下雪控訴出來。《竇娥冤》情節反映出元代貪汙官吏無心正法,草菅人命,以及百姓有冤無路申訴的黑暗現實和政治弊病。而主角竇娥在冤死後,憑冤魂控訴,沉冤才得雪。這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冤抑難申是難以被人忍受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要體現的是有效、即時的救濟,更甚者,執法者應避免重蹈覆轍,應積極杜絕冤案的產生!

四、修正條文第 24 條規定

1、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  點提前。由「欠繳應 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

2、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 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將假扣押的申請提早到繳納期間屆滿 即可提出,然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屆滿前繳納稅款,已有罰滯納金,則 是否將假扣押之期間提早,實有商議之虛。

壹、探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實質內容: 財政部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 要,提出「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草案,經行政院第 3747 次會議於 110 年 4 月15 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預期能 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和諧。 惟細觀本次修正內容共修正 27 條(修正 21 條、刪除 4 條、增訂 2 條),其主要修 正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