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一、行政訴訟確定判決何以拘束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

 

壹、立法的目標

戰國時代的法家之一慎子說過:「法非自天下,非自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此一概念,主要在強調法律作為一種人類行為的規範,其內容應合乎事理及正義,且應具一致性(法安定性),並讓人民具有預見可能性。法律內容如果出乎人民意料之外,造成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的突襲,此種法律秩序應予以唾棄。大凡專制政權的法律,基本上會將法律單純當作是統治人民與鎮制人民的工具,此種情況下,人民行使抵抗權就會有正當化的事由。

壹、前言

  當台灣從威權體制,逐步走向民主化後,對於過往政府殘害人權的所謂轉型正義,一向僅有被害人而無加害人的影像,考其原因,除了年代久遠,相關證據已流失,甚至加害者早已不在下,此種究責,就有其先天困難。甚且就算加害者仍在世,恐也會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致無法為究責。本文即先從這兩年的俄烏與以哈戰爭來探討戰爭犯罪之問題,並以國內的太極門案,來檢討殘害人權之犯罪,不應有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貳、俄烏與以哈戰爭所凸顯的殘害人權問題

一、羅馬規約的特色

一、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以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範為核心:

                                         

壹、前言

一行為不二罰,雖為憲法原則,但在現行司法,卻常出現同一事遭雙重、甚至多重處罰的現況,這最明顯之例,就是太極門案件。而在此案中,除了同一事,被以刑事與行政訴訟外,在行政訴訟部分,更將同一事件,切割成不同年度與部分,而為不同的判決,致使此案訴訟,竟可超過二十七年。如此的現狀,就凸顯此案所反映出的稅法與司法問題,致必須探討其問題所在及突破之道。

貳、太極門案所凸顯的一行為二罰之問題

   一、一行為不二罰為憲法原則

三、訴訟程序:無主宰者 vs. 強硬主宰者

A.無主宰者的訴訟程序(herrschaftsfreier Diskurs),此為法蘭克福學派的主張,在法庭實務,對於「真實發見」的認知,真實出現在於「對話」、「研討」,任何人都有表達、批判的權利與機會。(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