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依據2020年12月2日財政部所發新聞稿表示,依《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欲執行業務,須先加入律師公會並繳納入會費。律師事務所如為受僱律師繳納律師公會入會費,其性質上係事務所對受僱律師之補貼,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薪資所得,受僱律師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此新聞稿一出,立刻引起律師界極大的物議和反彈。

肆、太極門案凸顯行政訴訟再審之困境

一、冤罪的原點

太極門案的原點,乃源於當時法務部的所謂宗教掃黑政策,但此政策所為何來、又有何目的,至今仍無法清楚得知。只是讓人不解的是,原本最該謹守中立與客觀的檢察官,卻配合此不知所以的政策,而開始進行犯罪訴追,尤其是承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僅憑藉毫無可信性的所謂線報,即大舉搜索道場,並立即在媒體散佈與營造太極門即是邪教的標籤。更扯的是,其竟還上媒體大肆宣揚與展示所謂的犯罪證據,以塑造司法英雄、司法鐵漢的形象。原來,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竟是最懂法律的檢察官,實顯得相當諷刺。

參、稅務行政訴訟的現行弊端

一、因欠稅的限制出境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個人欠稅超過100萬元、營利事業超過200萬元,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300萬元以上者,除非提供擔保,否則財政部即可通知移民署,對之為限制出境,期間為5年。如此的規定,一向被認為是稅捐機關催繳稅款的神兵利器。

壹、前言

貳、日本和歌山咖哩案的再審困境

參、稅務行政訴訟的現行弊端

肆、太極門案凸顯行政訴訟再審之困境

伍、再審不應由原有司法機關為審查--代結論

4、2001年至2010年:侯檢察官的違法和監察院的紀律處分請求

A、2002年:監察院報告——侯檢察官的八項違法缺失

政府開始對太極門進行打壓

1、1994年至1996年:侯檢察官對洪掌門人的搜查、扣押和凍結資產

摘要:太極門是台灣一個依循古代道家傳統教授氣功的心靈團體,也是1996年宗教掃黑的目標之一。儘管該團體與其創始人洪道子博士最終獲判無罪,但這起案件所衍生的稅務案件,卻持續二十四年。台灣司法最高單位認定太極門沒有逃漏稅,但是台灣國稅局卻維持1992年度(違法)稅單的判決,並據此於2020年查封並拍賣了洪博士的財產。本文針對台灣主要的政治和法律機構、以及太極門案件進行調查,確認本案嚴重損害台灣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形象。

 “有徵稅之權就有破壞之力”(美國最高法院,1819,431)

一、引言

法官迴避制度意旨乃爲擔保裁判之公正,法官與該事件或其當事人有特殊關係,致在客觀上不能期待法官爲公正裁判,或在主觀上易引起當事人對裁判公正性心存疑慮之情形,應排除法官參與審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亦認,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但是過去司法實務上採限縮解釋,認為法官如僅曾參與下級審之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毋庸自行迴避。如此解釋,不僅造成當事人主觀上對裁判公正性仍會心存疑慮,也顯然不符合法官迴避制度的立法目的。

最近在「台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粉絲頁上出現了一部名為「納保官,你最具稅務專業的好朋友」的政令宣傳片,不看則已,仔細一看,國稅局對稅法的理解之錯誤百出,在本片中簡直暴露無遺。作為區區納稅人,實在不吐不快。
 
影片一開始,某女火冒三丈踏進「地政士事務所」,怒罵地政士(俗稱代書)辦理其父繼承案件不力,導致其被國稅局補稅處罰,因此該女要求地政士要負責云云。該地政士無奈之下,只好將信將疑地向納保官請求協助。
 

〈WPN記者池麗美整理撰稿〉台灣自2017年開始實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上路社會各界要求修法聲浪不斷,截至目前為止施行至今納稅者權利保障改善多少?施行成效如何?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相當關注施行成效,就其觀察研究發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訴訟的實證影響-以行政法院稅務裁判與舉證責任為中心」分析台灣納保法通過後,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11月底的期間,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納保法作成有利納稅人的比例增加,且大幅提升(約四成)納稅人有獲得有利判決的機會;其次在品質的觀察上,部分判決承接納保法意旨,進一步演繹充實其内涵,(例如證明義務的量化、推計課稅前提要件、裁罰裁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