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壹、前言

貳、日本和歌山咖哩案的再審困境

參、稅務行政訴訟的現行弊端

肆、太極門案凸顯行政訴訟再審之困境

伍、再審不應由原有司法機關為審查--代結論

4、2001年至2010年:侯檢察官的違法和監察院的紀律處分請求

A、2002年:監察院報告——侯檢察官的八項違法缺失

政府開始對太極門進行打壓

1、1994年至1996年:侯檢察官對洪掌門人的搜查、扣押和凍結資產

摘要:太極門是台灣一個依循古代道家傳統教授氣功的心靈團體,也是1996年宗教掃黑的目標之一。儘管該團體與其創始人洪道子博士最終獲判無罪,但這起案件所衍生的稅務案件,卻持續二十四年。台灣司法最高單位認定太極門沒有逃漏稅,但是台灣國稅局卻維持1992年度(違法)稅單的判決,並據此於2020年查封並拍賣了洪博士的財產。本文針對台灣主要的政治和法律機構、以及太極門案件進行調查,確認本案嚴重損害台灣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形象。

 “有徵稅之權就有破壞之力”(美國最高法院,1819,431)

一、引言

法官迴避制度意旨乃爲擔保裁判之公正,法官與該事件或其當事人有特殊關係,致在客觀上不能期待法官爲公正裁判,或在主觀上易引起當事人對裁判公正性心存疑慮之情形,應排除法官參與審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亦認,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但是過去司法實務上採限縮解釋,認為法官如僅曾參與下級審之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毋庸自行迴避。如此解釋,不僅造成當事人主觀上對裁判公正性仍會心存疑慮,也顯然不符合法官迴避制度的立法目的。

最近在「台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粉絲頁上出現了一部名為「納保官,你最具稅務專業的好朋友」的政令宣傳片,不看則已,仔細一看,國稅局對稅法的理解之錯誤百出,在本片中簡直暴露無遺。作為區區納稅人,實在不吐不快。
 
影片一開始,某女火冒三丈踏進「地政士事務所」,怒罵地政士(俗稱代書)辦理其父繼承案件不力,導致其被國稅局補稅處罰,因此該女要求地政士要負責云云。該地政士無奈之下,只好將信將疑地向納保官請求協助。
 

〈WPN記者池麗美整理撰稿〉台灣自2017年開始實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上路社會各界要求修法聲浪不斷,截至目前為止施行至今納稅者權利保障改善多少?施行成效如何?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相當關注施行成效,就其觀察研究發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訴訟的實證影響-以行政法院稅務裁判與舉證責任為中心」分析台灣納保法通過後,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11月底的期間,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納保法作成有利納稅人的比例增加,且大幅提升(約四成)納稅人有獲得有利判決的機會;其次在品質的觀察上,部分判決承接納保法意旨,進一步演繹充實其内涵,(例如證明義務的量化、推計課稅前提要件、裁罰裁量要素)。

2019年1月11日司法節,台灣稅法協會及法稅改革聯盟在東吳大學舉辦研討會「論納稅人權利救濟之實效與保障,探討納保法第21條施行對萬年稅單之影響」,蔡孟彥教授比較日本稅務實務經驗,提出值得我國納保法借鏡修法之建言。日本稅務實務運作要求更正的案子每年大約三、四十萬件,但稅務訴訟一年大約幾百件,因為日本設有客觀公正的「稅理士」,在稽徵程序階段結案的比率很高。而台灣萬年稅單最大的問題關鍵在法官對稅法沒有把握,不敢自為判決,只撤銷到復查,原核課處分卻不撤銷,變成無限循環。日本的稅務判決,法官自為判決的比例很高,沒有發回又重來。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50年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呼籲人們關注世界上每一個人的人權問題。推動人權重在實踐,身體力行。台灣從2009年3月兩公約的引進,開啟了與國際人權接軌的新頁。到了2012年12月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主席瑞內˙瓦德羅(Rene Wadlow)及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長洪道子博士共同發起「賦稅人權宣言」全球連署活動,也帶動我國2016年12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及隔年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推動國際人權和賦稅人權的大進步,值得慶幸及肯定。

對於人權的尊重這部分,在台灣目前惡質的稅務文化中最為欠缺的,個人就近期幾場國際稅務人權會議,2017印度大法官會議、2018荷蘭第三屆國際納稅人權利會議、丹麥的納稅人權利區域論壇會議,對其他國家制度所作的觀察,整理幾點值得台灣借鏡的部分來探討。

一、世界發展潮流是創造稅務機關與人民之間的透明跟和諧信賴的關係